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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法律风险防范

  后由于借款人经营管理不善,企业严重亏损,关门停业,经去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该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担保人则至贷款到期后就无人签收催/还款通知书,诉讼时效已过。
  2002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的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可再给予债权人六个月主张权利的期限(自2002、8、1-2003、1、31)。
  二、法律诉讼情况
  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银行及时起诉了借款人及担保人,并诉讼保全了担保人的资产,2003年5月22日,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03)×民二初字第361号,判定××电力有限公司向某分行偿还贷款本息,某市某电力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目前此案正在执行中。银行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有效的挽回的损失。
  三、教训及启示
  (一)在诉讼时效内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当贷款到期而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也不履行保证人义务时,作为债权人的银行,要在法定的诉讼时效之内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否则,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就丧失了请求司法救济的胜诉权。对于借款人而言,诉讼时效是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二)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的法律后果。对于保证人而言,保证期间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间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人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主合同对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至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从判决或仲裁裁决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其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三)关于担保人的资格及资信状况,银行要有详尽的了解,以避免担保人相互担保,多边担保,或不具有担保资格或担保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充当担保人,致使担保流于形式,失去了担保的意义。
  (四)补救已经届满诉讼时效期间的银行债权风险的办法。
  诉讼时效届满将导致胜诉权的丧失。对于已届满诉讼时效的债权,所有的补救的办法的实质都是债权的更新,即以一个新的债权替代一个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旧债权,可以采用的办法有:
  1.要求借款人在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年第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在贷款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借款又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视为对旧债务的重新确认。因此,该债权应当得到保护。此一规定对于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的补救提供了最好的办法。
  2.签订还款协议。
  按照作高人民法院[1997年4月16日]《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签订还款协议表示债权债务人对原债权债务进行了调整,同时既然是还款协议,当然表示对债权债务的确认无疑。从而,改变了原有的法律关系,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其诉讼时效当然就独立计算。
  3.更新合同。
  合同的更新是当事人签订一个新的合同来代替旧的合同,借新还旧是典型的合同更新。它与还款协议的区别在于:还款协议只改变了原来合同的部分内容,而合同更新则完全改变的原来的旧合同。
  4.行使抵销权。
  即以银行对债务人的债务抵销债务人对于银行的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抵销时应当通知债务人。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其后,其债权仍然存在,债权人丧失的仅仅是胜诉权,债权人依然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所以,当银行对债务人负有债务时,有权在对等的范围内行使抵销权,以达到收回不良债权的效果。扣款还贷意味着银行将其向借款人支付存款的义务将其与借款人向银行归还贷款的义务抵销。
  5.债务人放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抗辩。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债权人丧失胜诉权的法定事由,无论当事人是否就此应诉,法院在查知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其时,都不能判决债权人胜诉。若债务人放弃丧失胜诉权的抗辩,且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债权人享有受领权。
  当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可以用上诉方法进行补救,降低资产的时效风险。
  56.某银行与××化妆品公司贷款超过诉讼时效案
  一、案情介绍
  ××化妆品公司在某分行贷款本金余额1,620,039.79美元,欠息1,004,771.88美元(已停息)。鉴于借款人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且贷款债权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无法进行追索,银行对该笔贷款难以收回。
  (一)本案形成的原因。
  1.贷款发放的基本情况。
  据某银行总行《项目移交情况表》反映,该笔贷款为早期某银行总行国际部押汇转成贷款。借款人已于1992年3月与某银行总行签订了编号为(92)际外贷字007号的《外汇借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一年,利率7.125%,贷款当时由××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作保证担保。后根据贷款属地管理的原则,某银行总行于1998年10月将该笔美元贷款移交分行管理。移交后在分行的请示下,某银行总行以《关于对××化妆品有限公司贷款停息的批复》(××银产字[1999]49号)同意对××化妆品有限公司贷款项目作停息处理。根据信贷台账反映,现该笔贷款本金余额为1,620,039.79美元,表外利息1,004,771.88美元。
  2.借款人基本情况
  根据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所得的企业登记资料反映,××化妆品公司是由原某县××雪化妆品厂与香港××公司合作经营的中外合营企业,公司经营期限为1989年8月3日至1999年8月2日,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和研究开发日用化妆品类系列产品,产品70%外销,30%内销。
  应某银行总行协助追收该笔逾期贷款的要求,1996年12月分行信贷部派员调查了解到的情况如下:××化妆品公司由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承包经营,承包期从1991年4月1日起,期限五年。承包期满后××化妆品公司与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于1996年4月6日在某市签订了关于终止《承包××化妆品有限公司合同》的协议书,并经某市公证处公证。协议书内容中有对债权债务的处理意见,其中:(1)承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由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承担;(2)国内外银行、部门及私人的借贷款项全部由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负责。另外,××化妆品公司自1996年4月起已停产,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将设备、原料、辅助材料均运走,公司人员解散、厂房退租。现该公司已因逾期不参加年检,于2001年8月被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企业营业执照。
  3.贷款追收情况。
  该笔贷款于1993年3月4日到期,因属某银行总行移交管理的贷款,贷款早期的追收情况未十分清楚。从1997年1月23日某银行总行信贷部发给分行的函件内容来看,该笔贷款从1993年第4季度起就没有还本付息记录。现存信贷资料中有自1993年11月起至1998年12月20日的某银行总行有关催收函件,但催收函件上均无借款人的签章确认或签收证明。另外还有香港××化妆品有限公司(借款人股东之一)向某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出具了一份函件,函件署期为1998年7月13日,函件内容反映其于1998年7月13日收到某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发去的还款通知书,同时称该笔贷款负债与保证人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已变更为某金胜模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所有,该债务于1994年1月30日起已应划归某金胜模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承担,与借款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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