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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法律风险防范

  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即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保护的权利。我国民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一般是2年,当然同时也规定了特殊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可以依法中断、中止或延长。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一般认为,只要诉讼时效届满而权利人未行使其权利,则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有两个例外的情况是,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的司法解释,法复(1997)4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的精神,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根据以上规定,即便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仍然可以利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办法补救诉讼时效。
  60.某银行与××市黄金冶炼厂贷款超过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案
  一、案情介绍
  ××市黄金冶炼厂于1993年5月21日向某银行某分行某支行借款360万元,贷款由某市经贸企业集团公司的前身某县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提供保证担保。贷款到期后该厂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仅归还贷款本金338万元及部分利息,并承诺短期内还清贷款本息,之后该厂并未履行还款承诺。
  二、评析
  由于前期信贷员对诉讼时效认识不足以及工作疏漏,未对借款单位及担保单位作任何追收。2001年某分行在对全行辖下贷款诉讼时效大检查时认定该笔贷款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均已超过诉讼时效,为此某支行于2001年10月通过扣划××市黄金冶炼厂账户资金作补救,但无法向保证单位落实追收。2002年12月某银行某分行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借款单位及保证单位,但法院认定某银行某分行在原诉讼时效已过的情况下从借款人的账户扣款的行为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认定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驳回某银行某分行诉讼请求。
  目前借款单位已无法联系,贷款已过诉讼时效无法追索,该笔贷款难以收回。
  三、教训及启示
  本案中银行的不足之处在于:
  1.前期信贷员对诉讼时效认识不足以及工作疏漏,未对借款单位及担保单位作任何追收。
  2.在也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况下,通过扣划某市黄金冶炼厂账户资金作补救,且无法向保证单位落实追收。
  3.借款单位已无法联系。
  从上诉诸方面分析,可以得出的教训有:
  1.强化贷后管理的必要性,就本案而言,特别指对诉讼时效的管理,若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就丧失了胜诉权。
  2.提高法律意识的必要性。法院认定某银行某分行在原诉讼时效已过的情况下从借款人的账户扣款的行为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认定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驳回某银行某分行诉讼请求。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银行的做法不能起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因此,提高法律素养和法律知识,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寻求一些中断诉讼时效的方法。
  启示:
  中断诉讼时效的方法。
  诉讼时效一旦被中断,债权人就会又在一个2年期内得到诉讼时效的保护,相应地债务人就会失去一个2年期的以诉讼时效来抗辩的机会。中断诉讼时效的方法很多,但效果却不太一样。
  1.送达催收函。
  送达催收函并收回催收函的回执是最传统同时也是最只得信赖的一种方式,但是签收回执的人应当是能够代表债务人或与债务人有关联的债务人的职员,那些没有代表特征的人员即使签收催收函,其效力也是受到质疑的。当然,单位签章回执的效力的不容质疑的。在实践中,有债权人让债务人一次性签收多张或一张空白回执,随用填写日期,这样的做法是有伪证嫌疑的,一旦需要证明签章的真实性,则该催收函的证据效力的可采性是值得怀疑的。
  2.还款和扣款。
  还款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扣款是债权人行使债权的行为,二者皆可以中断诉讼时效,无论还款抑或扣款数量的多寡,其法律效力都是一样的。所以,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的账户上保留部分资金,分次扣划,可以达到多次中断的效果。扣款时既可以是债务人的资金,也可以是债务人的分支机构或其职能部门的资金。银行扣划款项的实质是行使抵消权,表彰债权的意图十分明显。在有些案例中,债务人以扣款侵权起诉银行,银行则以扣款还贷对等诉讼,即可抑制债务人的逃废债行为。
  3.债务人同意履行。
  债务人向债权人表示同意偿还债务、在承认债务的前提下要求调整债务、提出还款计划以及就特别事项作出安排等都说明债务人承认债务,可以起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4.起诉或申请支付令。
  起诉是债权人诉请国家司法机关保护债权的行为,当然中断诉讼时效。但是,通常认为,若当事人起诉后又拆诉的,则不能起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因为拆诉或者按照拆诉处理说明债权人不愿意行使债权。因为和解而拆诉的,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是和解而非诉讼。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可以中断诉讼时效,即使支付令没有最终生效。从成本计算的角度出发,若只为中断诉讼时效,申请支付令比诉讼要经济得多。
  5.向有关部门主张债权。
  申请仲裁、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主张债权时,诉讼时效中断。这里的有关部门应当是与债权债务与关的部门,比如,债务人的主管部门,特殊行业的监管部门等,同时还必须有明确的债权要求,若针对毫无关系的部门或单位要求的行为,则不能视为主张债权。
  6.通过中介途径催收。
  现场公证催收方式下,由于借助了公证行为的证明力,足以说明了债权人主张债权,如果地点和人员准确,当能中断诉讼时效。
  邮寄催收系一种低成本的催收方式。基于公众及司法对邮政系统的信赖,在审判实践中,倾向于那些邮件地址,收信人正确,信件内容记载明确的邮递行为中断诉讼时效。电报的效力与此相同。快递公司送达催收时,如果有送达回执和快递公司的证明,其催收效力通常也被确认。传真催收的效力目前在我国还存在较大的争议。因为传真的发出方很难证明对方是否收到的其传真内容。由于对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所以电子邮件的回执能否中断诉讼时效仍有争议。
  综合使用多种方式催收,各种证据之间可以相互映证,从而取得较好的司法效果。当然,公证催收的法律效力时最值得肯定的。其他催收方式均有一定的风险。
  7.根据最新的实践经验,当进入执行程序后,不能确定债务人有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制作债权凭证,在债务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
  61.某银行与某市××电力燃料公司贷款超过诉讼时效案
  一、案情介绍
  某市××电力燃料公司(以下简称:电力燃料公司)该公司89年9月7日向某分行借款30万元,期限至同年11月29日到期。属担保贷款,保证人某市××镇实业总公司,该公司已名存实亡、负债累累,完全丧失保证能力,至2001年5月20日止,共拖欠某分行利息721,170.83元,其中表内欠息107,677.63元,表外欠息613,493.2元。本息合计1,021,170.83元,至今法收回。逾期时间长达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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