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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礼与国法的关系、原理、意义

  在宗法伦理上,家礼与国法尽管有此不同,但都是从宗法出发的,且宗法也是一种伦理,因此,沿着伦理─政治的路线即可沟通两端,由孝而忠、忠孝两全,移孝于忠、忠孝一体,这是贯通家礼与国法内容的血脉。因此,笔者把伦理与政治连结起来,视为家礼与国法的共通原理。
  (三) 人的文化原理
  在自然─秩序原理的作用下,家礼与国法有了骨架;伦理─政治原理又赋予两者以特色内容。这些都显现了家礼与国法存在的客观性。但好比一个人,活着不仅仅是为了活着,还要有意义。那么,家礼与国法的存在或者说人们赋予它们存在的意义又是什么呢?笔者常常向自己提出这样的问题,但不论是在生活还是工作中,笔者总是发现,在人的世界中,人始终是原点,意义是最后的归宿,一切文化不外是意义的外化。照此说来,家礼与国法既有形式和内容,还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存在。根据笔者对相关材料的理解,家礼与国法既有各自存在的直接意义,如修身、齐家与治国、定天下,同时,它们在终极意义上又有同一性,即某种“人之为人”的意义设定。这是一种人的文化观,笔者把它称之为人的文化原理。[32]
  人的文化原理是指人类社会遵循“心主身从”的规律发展。“心主身从”的含义是心灵支配身体。为什么这样说,因为人是理性的动物,追求有意义的生活,文化是人类意义的表达,所以,一切文化具有人类性。人与文化的关系一本万殊,无论多么复杂的文化现象都是从人这个原点发散出去的,因此,文化原理可以还原为人的原理来认识。人的原理是什么,见解不一,我以为从人生论哲学出发,无论是作为个体的人还是群体的人类,本质上人的身体与心灵的关系,简称身心关系,是人的原理关系。这意味着人与自然、社会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可以追溯到人的身心关系,也就是说身心关系是以人为主体的各种关系的原型。
  人的身心是一种什么关系,没有定论。经验和直觉告诉我们,梁漱溟先生所说的“心主身从”应是文明时代人的原理关系。[33]它是人类进入了文明时代的标志,迄今仍然是人类文明的原动力,人类创造的一切文化背后都有这一原理支配的影子,因此,我将它称之为人的文化原理。依据这一原理,可归入心的范畴的神/ 人、灵魂、意志、精神、文明等与理性相关的概念,与可归入身的范畴的人/ 动物、躯体、本能、物质、野蛮等与非理性相关的概念就有了对应关系。“心主身从”要求后者服从前者,准确地说是理性控制非理性,精神支配物质,神灵指导人类。
  人类文明共同人的文化原理在中国文化中的对应体现是“阳主阴从”。这一观念的核心是,世界本质上是道,道由阴阳构成,阴与阳的关系是阴阳结合阳主阴从。这就是道。用现代话说,即是事物构成的原理。[34]它是传统社会的中国人对宇宙、自然、社会、国家、家庭和人生一以贯之的基本认识。家礼与国法完全贯彻了这一原理,有近乎完美的体现。家礼中关于大宗与小宗、男与女、尊与卑、嫡与庶、祖与孙、父与子、兄与弟、夫与妻、妻与妾、长与幼、主与仆、内与外等,无不是阴阳结合阳主阴从的对应和体现。[35]阳主阴从在国法中的对应体现是德主刑辅。德代表阳性,刑代表阴性,德主刑辅隐喻阴阳结合阳主阴从。《唐律疏议》“序”所说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两者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言简意赅地揭示了德主刑辅与阳主阴从的关系。这是心主身从的人的文化原理在传统中国法中的经典表述。它支配着从家礼到国法的各种规范体系,形成一种权利义务不对等的主从式结构,如上述所列家礼中的诸对应关系和国法中的君臣、官民、良贱、师徒、父子、夫妻关系等,都是前后对应互为一体,同时后者为前者所支配。
  如果仅仅着眼于阳主阴从与德主刑辅在家礼与国法中的规范表现,我们可能一时难以察觉它们所隐含的人的文化原理的意义,相反,我们得到的是一种在今天看来殊不合理的等级压迫和专制统治。的确,这也是客观存在。但如果我们能够设身处地的去思考,把问题还原,即可发现家礼与国法的如是安排,恰是为了实现中国文化关于“人之为人”的精心设计,有它自己的道理,且不乏理想性。这样说,是因为中国文化认为,人的本质属性是德,礼是德的体现,孝是大礼,忠是大孝;人→德→礼→孝→忠→人形成人之为人的品行链;顺着这链条实践,合格者为“成人”,出色者为“贤人”,最优者为“圣人”。反之,不忠不孝、无礼缺德,则无异于禽兽。家礼正是为从正面训导一个人沿着品行链实践而设计的,国法则是从规范和矫正的一面设计的,两者相反相成,目标是使人成为有德有礼忠孝两全的人。在传统中国,这是文明人的标准,是心主身从的体现,是与阳主阴从的天地自然合德的表现, “天人合一”为此最高境界。[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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