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保险法精要(第三版)第九章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辩护义务

  K、关于协商解决的义务
  1、法院创造的义务
  保险人通常在保单中规定,将保险人认为有利的协商或解决任何诉讼的权利保留给自己。不管条款中严苛的比例保险人的语言,当保险人在就解决方案谈判时,法院默认其有义务去考虑被保险人的利益。与其他的因素一起,该义务产生于对针对被保险人的侵权诉讼中他或她的利益被全部交到了保险人手中的事实的考虑。
  对于该问题的全面讨论,可参见本书第十一章中关于处理善意诉因的下文。
  L、针对保险人索赔的转让
  多数法院规定,针对保险人违背抗辩其义务的被保险人的索赔的转让是有效的。因而,经常的结果是因为对于第三方侵权索赔人的裁决或解决方案超出了保单限额,被保险人转让了针对保险人的索赔。那么,第三方索赔人可简单的从保险人处就全部的裁决金额获得补偿。由此,在被保险人针对保险人的诉因没有被被保险人破产或他自己不会赔付超额责任的事实所挫败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诉因的唯一真正受益人就是否则会得到少于他的裁决全部数额的侵权索赔人。在被保险人破产的情况,这种考虑支持就针对保险人的超额责任驳回索赔。
  M、辩护律师的利益冲突
  正如上一章所讨论的,任何时候根据保单只要有可能的保险责任,对于针对被保险人的索赔,保险人就有抗辩的义务。在关于是否保险人实际上有义务去扩展保险责任的问题上存有分歧,保险人经常为了避免随后潜在的恶意索赔的风险会参与抗辩之中。然而,保险人通常只有在保留了根据保单拒绝赔偿的权利之后才会行使代表权。在这样的案例中,保险人选择将会代表被保险人的律师,然后律师会控制诉讼的进程。
  在被保险人、保险人和律师之间的这种三角安排是否合适或这件事情是否合乎职业道德的问题上,曾经有过相当可观数量的诉讼。处理该问题的有影响的案例是San Diego Navy Federal Credit Union v.Cumis Insurance Society Inc.一案。
  在Cumis案中,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面临的情况是,保险人同意向它的被保险人就错误卸货而被索赔提供抗辩,但是保留了就惩罚性损害索赔拒绝赔偿的权利。随即被保险人雇用了独立的律师就错误卸货的索赔进行辩护,因为被保险人相信当保险人所雇用的律师仍由保险人所雇用并支付费用时,那么该律师在代表被保险人的利益时就会面临利益上的冲突。
  这种利益冲突来自于这样的事实,如果能够证明被保险人完全有责任,他的行为不是故意的,惩罚性赔偿并不合适,并且因而构成保险责任,这对被保险人来说是有利的。对保险人而言最有利的是,万一有原告的裁决的话,发现被保险人是故意而为;由此保险人没有义务去赔偿,因为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害以及惩罚性损害都在保险责任之外。这样,为被保险人所雇用但是在理论上又被假定为代表被保险人利益的律师就会陷入利益冲突之中。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