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当宽则宽,更加注重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
人权是人之作为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是现代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对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的最低限度的确认。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过程中,必须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这不仅是一个法治理念的贯彻问题,更事关党的执政能力和地位这一大局,我省法院主要是从以下方面来加强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的:
(1)在定罪方面,坚持有罪追究,无罪放人。一是牢固树立证据裁判意识,对因证据不足致使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坚决反对那种“罪疑从轻”的错误做法。二是充分发挥《
刑法》第
13条的出罪作用,对那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依法不认定为犯罪。
(2)在量刑方面,该免则免,该缓则缓,逐渐提高轻刑化、非监禁化程度。一是对那些虽然构成犯罪,但是犯罪情节轻微、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
(3)在行刑方面,不断提高执行刑罚的文明程度,体现人文关怀。我省明文规定,禁止游街示众等有损犯罪人人格的行为,对已核准执行的死囚犯在执行前提出会见亲属的要求应当尽量满足,这些都充分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提高了行刑的文明程度。同时,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认真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对符合条件的犯罪人依法予以减刑、假释,有效地促进了犯罪分子真诚悔悟,自觉接受改造。
(五)最大限度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最终目的
2005年12月,罗干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宽严相济的实质就是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用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可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犯罪是社会不和谐因素,通过刑事审判对犯罪人依法定罪量刑,当然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但仅仅做到这一点还不能说是全面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全面贯彻要求刑事审判工作在惩治犯罪的同时承担起促进社会稳定与社会和谐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而调解作为一种和谐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利于最大限度的消解社会矛盾,因此,做好刑事诉讼中的调解工作尤其是死刑案件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我省各级法院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好这项工作的:
1、提高思想认识,推动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开展。我省各级法院将调解工作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相结合,从“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湖南”的高度加强宣传教育,使广大法官充分认识到刑事诉讼调解对于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极端重要性,从而在审判活动中自觉积极地适用调解,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讲求工作方法,确保刑事诉讼调解工作取得实效。一是坚持对刑事部分公正审理,为调解工作开展打下良好基础。二是细致了解被害人的受损情况及被告人的经济状况,掌握调解的大前提。三是耐心细致做好劝导工作,不轻易放弃一件有调解可能的案件。四是催促被告人及其家属按调解协议支付赔偿款,不让调解结果落空。
3、建立健全制度,促进刑事诉讼调解工作规范发展。一是将调解结案率纳入《双文明目标管理方案》,建立奖惩激励机制,鼓励推广调解;二是完善教育机制,努力提高法官调解水平,保障促进调解。三是强化监督机制,对调解过程和结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调解结案的质量。
4、努力探索创新,提高刑事诉讼调解结案率。刑事诉讼中的调解既涉及民事法律问题又带有刑事色彩,具有特殊的复杂性。提高刑事诉讼调解结案率是一项很有难度的工作,需要我们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努力探索创新。我省各级法院在刑事审判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出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法,比如桃源县人民法院总结出了外围劝解法、案例比较法、法官交换法等刑事诉讼调解的五种方法,这些有益的探索提高了法官们的调解水平,极大促进了我省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