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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组织结构与公司治理:现状与未来

  二、我国证券交易所组织结构的现状:会员制吗?
  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第102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尽管《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01)没有明确交易所是否属于会员制法人,但是现行规定的部分条款反映了我国交易所具备会员制交易所的某些痕迹。例如修订后的《证券法》第105条规定,“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而《证券法》中并没有提及公司制证券交易所,这似乎暗示了我国的交易所实行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会员大会为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关。该条文表明了会员在交易所运营中享有决策的权力,这也符合会员制交易所由会员控制的基本特征。此外,在《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多次使用“会员”的提法;而会员的提法通常仅用于会员制交易所中。因此,尽管现有的法律和规章没有明确我国交易所的性质,但条文似乎还是有意无意将交易所视为会员制的交易所。我国的部分学者也基于证券法的规定,认为我国的交易所属于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3]
  我国的证券交易所真的属于会员制交易所吗?或许从现有的有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条文我们无法明确得出答案,但仔细分析交易所成立的历史和运营的现状,我们会发现我国的交易所离真正意义上的会员制交易所还相距甚远。
  首先,从交易所的成立来看,传统的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商为便利交易、维护共同利益自愿发起的互助型组织,会员之间遵守共同的游戏规则,共同维护市场秩序、改善交易条件、保持行业的利润水平。可见,会员制是结社的产物,其初创动力均来自会员的发起活动,所以自始就带有浓厚的民间色彩。[4]然而,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并不是由会员发起成立的,组建交易所根本不是私法意义上的社团发起行为,证券交易所是在政府推动和组织下成立的证券交易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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