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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六)、 申请时间长,手续繁琐。 目前,出口企业从申请到最后投保,中间至少要一个月,往往造成出口企业错失商机,或引起成本上升的风险。
  三、发展与完善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体系的措施
  (一)、 加快立法工作,使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开展有法可依。缺乏法律规范的后果之一是经营管理体制的不稳定,参与部门和机构的性质,职责及其相互关系不明确,使得出口信用保险对财政、金融、外贸、产业、外交政策能够高度融合和集中体现的特点被抹煞,影响其政策性功能的发挥。因此,尽快立法一方面可以明确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机构的性质与地位,理顺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关系,更大限度地发挥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功能;另一方面,通过法律明确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经营范围,保险责任,使得其国别政策与限额,支持出口方向和产业导向,风险准备金得提取和补偿也有了法律依据。
  (二))、加大财政的支持力度,实现增加出口和扩大财政收入的良性循环。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财政支持非常重要。一方面,财政的大力支持可提高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承保能力,拓宽承保面,增强出口信用保险的风险功能;另一方面,针对我国出口市场多集中在发展中国家的特点,财政的支持能鼓励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积极在高科技,高附加值出口商品上展开业务,推动我国产业的升级,改善产业结构,可采用的方法有:扩大保险基金规模,每年从出口信用创汇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来补充出口保险基金;在当前外汇储备稳定增长的情况下取出一部分资金予以支持;在税收政策上可实行免税或低税率。
  (三)、 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信贷相结合,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融资功能。出口信贷作为信贷方式的一种,是支持本国大型设备的出口,加强国际竞争能力,由本国银行给予其出口商或进口商(或银行)低利率的融资方式。它与出口信用保险构成了出口信贷体制不可分割的部分,出口信用保险在降低出口企业风险和保障其利益的前提下,也为出口信贷提供了规避风险的有效手段.因此,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信贷相结合,以出口信用保险去带动出口融资的发展,形成多种形式出口融资渠道,促进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
  (四)、灵活出口保险做法。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改变过去要求采用“统保”的方式做法,根据出口企业的实际需要来制订个性化的服务,如一票一保,单个客户或地区投保。主动接近企业,紧密联系市场,根据国际贸易发展的趋势,及时地开办新险种,大力发展中长期业务,更好地推动机电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地出口。
  (五)、降低保费,缩短申报时间。根据投保国家、金额、信用时间的长短、进口商的资信等信息,因地制宜加以下调。同时,加强信息技术地研究与应用,通过多种渠道获得有关信息,扩大信息来源,建立健全自己的信息网络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出口信用保险方面的国际信息交流与合作,逐步建立一套科学的信用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缩短申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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