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量能课税原则是税收公平原则的法律体现,是
宪法平等原则在税法上的具体化。是指赋税的课征不以形式上实现依法律课征赋税、满足财政需要为已足,尤其在实质上要求赋税负担必须在一国公民之间公平分配,使所有的纳税人按其实质负担赋税能力,负担其应负的赋税。其具体内容是指:公民的赋税负担,应分别按照其经济负担能力(亦即赋税负担能力)为依据,使同样经济状况的人负担同等的赋税,不同经济状况的人负担不同等的赋税[2]。所谓“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同时,从其中内涵的精神可以得知,量能课税原则还表明,无赋税负担能力的国民就不应让其负担赋税。其精髓在于它不仅要求法律上形式平等的实现,且更加强调实质平等的贯彻(通过分析,在文章结尾我们把它归结为一种含有实质平等追求的形式平等)。本文就从法哲学的角度对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进行讨论,从而希望从更深的理论层次上认识量能课税原则。
二、平等的种种解释
有学者说:“平等作为一种观念,源远流长,几乎同人类历史一样久远。早在原始社会,极度低下的生产力决定了原始人必须共同劳动,平等分配。这种原始平等而产生的平等观念,曾延续过几十万年。[3]” 在人类的历史长河里面,诸多先哲们对平等提出了各自的看法,他们对平等的内涵、平等的种类、平等的意义等话题进行了充分探讨。基于本文的讨论范围主要是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我们选取如下几个人物关于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的观点来展开讨论。
1、亚里士多德的观点
——正当的途径应该是分别在某些方面以数量平等,在另一些方面则以比值平等为原则——
古希腊哲学家中“最博学的人物”亚里士多德研究了无数的人类问题,也系统的研究了平等原则。他说:“在任何方面要求一律地按绝对平等观念构成的政治体制,实际上不是良好的政体。史实已经证明:这些政体都不能持久。”“正当的途径应该是分别在某些方面以数量平等,在另一些方面则以比值平等为原则。[4]”亚里士多德“数量平等”与“比值平等”的概念有点类似我们今天说的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的概念。“数量相等”的意义是你所得与他人所得的相同事物在数目和容量上相等;“比值相等”的意义是根据各人的真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衡称的事物。数量相等类似与实质平等,比值相等类似于形式平等。依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我们应当在实质平等和形式平等之间做到平衡,有时要讲究实质平等,有时要讲究形式平等,有些方面要讲究实质平等,有些方面要讲究形式平等。
2、哈耶克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