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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证券交易所推出股票期权产品的法律可行性

  3、允许T+0回转交易
  (1)新《证券法》删除了老《证券法》一百零六条“证券公司接受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的规定。
  (2)新《证券法》删除了老《证券法》一百八十七条有关对T+0回转交易的处罚的规定。
  4、允许实行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是股票期权交易中的一种重要交易制度。老《证券法》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第三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此两条规定对做市商制度构成了法律障碍。新《证券法》将老《证券法》三十三条修改为:“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删除了“竞价”二字。此外,新《证券法》删除了禁止融资、融券(买空、卖空)的规定,这都为股票期权交易推行做市商制度删除了法律障碍。
  (三)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证券交易所推出股票期权产品作出禁止性规定,权证的上市交易为证券交易所推出股票期权产品提供了法律路径
  我国新《证券法》并无任何条文明确禁止证券交易所从事股票期权业务。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12月12日发布施行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证券交易所的职能:“(一)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二)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四)组织、监督证券交易;(五)对会员进行监管; (六)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七)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八)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九)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第十一条虽未列明证券交易所可以开展股票期权业务,但该条第(九)项规定了证券交易所可以履行“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因此只要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交易所即可从事股票期权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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