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权利与程序的关系
权利向来被当作法律的重心,分析权利与程序的关系是至为重要的。并且,传统理论对权利的定义,从未离开过行为,这种现象给人们的错觉是:行为不过是权利的内容罢了,权利在法理学中足以代表和包含行为。因而,对权利与程序的关系的正确理解也是破解传统理论必不可少的一步。
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代表,而程序是法律行为的代表,权利与程序的关系不过是法律关系与法律行为关系的抽象,因而,以下对权利与程序关系的分析,始终是以法律关系与法律行为二者的关系为基础的。
权利与程序的关系有三个要点:第一,权利与程序是并列的范畴。当人们说到某个法律关系时,他一定是指某个静态的东西,否则法律关系就没有一个确定的概念和内容;当人们说到某个法律行为之时,他一定是指某个动态的过程。权利用以代表静态的法律关系,程序用以代表动态的法律行为。权利不能表达行为的动态过程,而程序不能表达关系之中的静态权利义务内容,二者代表了法律生活的动静两个方面,相辅相成,而又不能互相替代,也没有主次之分。第二,权利与程序是相辅相成的。通过法律行为,人们形成法律关系,新的法律关系之中的权利义务又为新的行为提供依据,从而形成了法律生活的链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等)→新的法律行为→新的法律关系……在这个链条中,法律关系是静态的,它是前一个法律行为的终点又是后一个法律行为的起点,它的内容是权利(力)义务;法律行为是动态的,它依前一个法律关系而产生并进而形成后一个法律关系,它的内容是程序。程序改变旧的权利并创设新的权利,权利是程序的前提并且也是程序的归宿,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我们在物权与债权制度的关系分析中可以看到类似的说法,这并不奇怪,因为物权与合同行为的关系不过是权利与程序关系的一个特例。第三,权利与程序是相互制约的。权利是行为的前提,没有权利,行为就没有其合法依据,程序也就没有其合法的基础;程序是行为的方式、步骤等,程序一旦确定,行为也就确定了,相应的权利也就被界定了。因此,程序可以准确地界定权利,这就是程序控权的基本原理。
传统法理学范畴理论都强调权利并将它视为法律的全部。然而,权利是无法替代程序的。下面列出二者的区别:[v]
第一,权利是法律关系的内容之一,而程序应当是法律行为的内容,二者分属不同的系统,体现的动、静状态不同。
第二,权利理论的核心是“做什么”、“能不能做”,而程序理论的核心是“如何做”。例如南极考察权,指的是某一主体能去南极考察以及行为的内容是“考察南极”,而南极考察程序,指的是考察的方式、步骤等等因素,是一个动态的程式。权利是一个侧重于归属的概念,相对而言,程序侧重于操作,侧重权属与侧重操作,有很大的差异。程序从动态上控制行为过程,其操作性显露出优越于静态权利的优点。权利要实现为操作性的东西,还有一个设计和运用程序的工序。程序包含着人类设计行为方式、步骤的智慧,而权利是未经程序设计的一种利益罢了。如上文所言,权利理论虽然一再扩张,但是对程序问题仍然鞭长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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