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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竞争法(三)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及其法律规制
  (一)仿冒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1、仿冒行为的含义
  仿冒行为,又称为市场混同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争夺竞争优势,采用假冒、仿冒等欺骗性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或误购,从而获得交易机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些经营者为了牟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在市场交易中通过假冒、仿冒等方法虚构商品的注册商标、包装、装潢、名称或者各种质量标志等信息进行不正当竞争,其结果必然是混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界限,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这不仅侵害了特定竞争者的利益,同时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和其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比,仿冒行为具有如下特征:(1)行为目的的误导性。仿冒行为人实施仿冒行为的目的在于使交易相对方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或误解,从而购买其商品或接受其服务,以此获得竞争优势,牟取非法利益。所以,只要仿冒行为具有混淆的可能性就可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至于是否实际产生混淆后果则在所不问。(2)仿冒内容的特定性。仿冒行为人实施仿冒行为所涉及的内容是能够将不同的经营者相区别的商品的外在标志,包括商品的注册商标、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质量标志等。(3)损害后果的双重性。仿冒行为是行为人仿冒与之有竞争关系的特定经营者的商品信息,从而使交易相对人产生误认、误购,所以其不仅损害了广在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被仿冒的特定经营者的利益。
  2、仿冒行为的表现形式
  仿冒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许多国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也对仿冒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依此规定,仿冒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形式: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特定的商标不仅具有识别功能,往往还代表着一定的质量和信誉,具备“无声推销员”的广告功能。因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标是经营者展开市场竞争、争夺交易机会的强有力的手段和武器。注册商标是根据商标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国家商标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经过注册后,商标注册人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任何人未经其许可,不得在注册商标所核定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否则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和假冒注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实践中,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四种具体形态: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商品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是形成和反映商品的质量、声誉的重要识别性标志之一,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知名商品的来源、质量、声誉等指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该知名商品经营者的利益,同时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使广大消费者产生误认误购,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具备以下构成要件: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自行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仿冒或假冒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必须是知名商品所特有的;仿冒或假冒的后果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包括实际上已经造成误认和可能造成误认。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企业的名称和姓名是经营者的营业标志,既是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也是经营者的一种无形资产,代表了经营者的商业信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和姓名,实际上是盗用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诱使购买者的误认、误购的行为,这不仅使其获得额外的竞争优势,而且给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损害,并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而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在于:行为人未经权利人的许可而私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行为足以造成交易相对人的误认、误购。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认证标志是由权威认证机构认证并颁发的准许经营者在商品或包装上使用的质量标志,名优标志是有关机构或社会团体评定并颁发的允许经营者在其产品或包装上使用的质量荣誉标志,商品产地是指商品的制造地、加工地、出产地或者商品生产者所在地。这些标志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商品的质量及特性,有助于提高商品的知名度和竞争力。经营者伪造或者冒用这些标志,目的在于引诱消费者误认是质量可靠或特定地区的产品而购买,是通过盗用他人的竞争优势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是一种仿冒性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仿冒行为的法律规制
  由于仿冒行为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守法经营者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国均将通过法律加以规制,禁止经营者实施上述仿冒行为。我国《反正当竞争法》第5条明确禁止经营者采用上述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同时,对从事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苛加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20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违反 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21条进一步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由于其既是一种仿冒性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是侵权商标行为或违反产品质量法义务的行为,因些,对其进行规制时会产生与知识产权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竞合。此时,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应优先考虑适用相关知识产权法或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然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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