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征地安置补偿与土地价值严重背离,农民土地权益受到侵犯
但是,在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下,如此巨大的土地收益与征地农民的收益却没有直接联系。《
土地管理法》第
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根据这个规定,即使以最好的收成、最高的粮价、按最高的补偿标准计算,每亩耕地获得的最高安置补偿费只在2.5万—3万元之间。在人均耕地面积处于联合国建议的0.5亩危险线以下的地区,例如四川广元,一个征地农民只能得到7000元左右的补偿。农民在拿到了7000元以后,从此割断了与土地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当前的生计、他们未来的发展和生老病死,都面临巨大的不确定性和不安全感。
事实上,一些地区在征地实际操作中还存在多征少补,层层克扣安置补偿费等现象,致使本来已经微薄的补偿变得更加微不足道。湖北襄荆高速公路荆州段给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是每亩500元,仅为法定最低标准4800元的10.4%。2000年全国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实际均价为8.164万元/亩,但根据《
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安置补偿标准,安置补偿费占当年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的比重应该在18.37%-36.75%之间。浙江省上虞市2000年土地使用权出让收人为2.19亿元,可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费仅为可怜的591万元,只占出让收入的2.7%。国土资源部提供的数字表明,2002年上半年群众反映征地纠纷、违法占地等问题的,占信访接待部门案件受理总量的73%,其中40%的上访人诉说的是征地纠纷问题,在这之中又有87%反映的是征地补偿安置问题。国家信访局去年受理土地征用的信访4116件,大部分聚焦在失地失业问题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