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民法通则》仅设立了诉讼时效(消灭时效),而欠缺取得时效的规定。按照我国的时效制度,当非财产所有人和平、公然、继续占有他人财产达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诉讼时效完成,财产所有人只是丧失了胜诉权,并不因此丧失被占有财产的所有权。与此同时,非权利人享有拒绝返还财产的抗辩权,但不能因此取得该项财产的所有权,其结果是该项财产长期处于所有权与其具体权能相分离的状态,享有权利的原所有人无法行使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从而发生民法理论上称为虚有权的现象;[17]而占有人尽管得不到所有权,但却长期对该财产行使包括处分权在内的各项权能,这就造成了财产归属不明的不确定状态,很难建立真正的财产秩序。取得时效制度以其特有的功能,使长期占有该财产的非财产权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从而使财产归属明确,这是其他任何制度所不可替代的。
2.实现物尽其用,提高财产利用率的手段
现代民法在价值取向上,既要保护财产所有权又要促进物的有效率的利用。民法的这一功能是通过不同制度设计来实现的。其中取得时效制度重在提高财产的有效利用,体现“法律保护勤勉者,不保护懒惰者”的原则。财产的所有人虽然享有权利,但其长期不主动行使,甚至任土地荒芜而不事耕耘,任房屋闲置而不加利用,不利于物尽其用,从而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例如,前几年在我国的部分农村出现的弃耕抛荒现象,就是浪费土地资源,怠于行使土地权利的典型表现。取得时效通过其特有的制度设计,具有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从而提高物的使用效率的功能。取得时效在实现物尽其用方面的作用表现在:一方面,该制度能有效地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减少资产的浪费和闲置,从而充分发挥资产的利用效率。相反,如果没有取得时效,物和权利的拥有者都可以“躺”在权利上“睡眠”,长期不行使其权利或者使其财产长期闲置不用,这将使物不能得到有效利用。另一方面,因为取得时效允许占有人在一定条件下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就使占有人敢于把占有物投入流通,参与民事流转,尽可能充分发挥物的效用。[18]
3.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安全的现实需要
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取得时效的意义在于平衡私的所有与社会和平秩序之间的张力,用时间来治愈权利瑕疵给社会生活带来的不便和困扰。[19]如果权利的拥有者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行使权利,而由他人在其财产之上行使权利,这种事实状态长期存在,就会使他人对该占有人的占有形成一种合理信赖,并基于此信赖而建立各种法律关系,形成了一定的财产秩序。如果推翻这些业已建立的各种复杂关系,就会造成社会的不安和混乱,必然影响财产秩序的稳定,并将彻底否定对这种信赖利益予以保护的可能性,妨害交易安全。建立取得时效制度以后,交易当事人直接可以根据占有人占有某种权利经过相当期间的事实状态便可以相信占有人具有权利,可以放心地与占有人从事交易,从而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安全。
4.降低诉讼成本,及时解决纠纷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