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下劳动法之责任
——读张五常先生文章有感
吴永新
【全文】
去年年底张五常先生在其博客里发表了《新
劳动法的困扰》一文,马上引起了国内经济学界和法学界的轩然大波,按照该文的观点,新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将搞垮中国经济。该文之所以能引起这么大的轰动效应,除了张五常先生是知名学者这个因素以外,还和年前许多大企业规避
劳动合同法的行为有关 [1]。张先生的文章在客观上起到了为这些企业摇旗呐喊的作用,当然应该享有成为媒体关注焦点的殊荣。对张五常先生这篇文章最感到有压力的,恐怕是那些具体负责起草
劳动合同法的人,搞垮中国经济的罪名谁也担当不起。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全国总工会法律部和北京大学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等机构于1月27日在北京大学举行了《
劳动合同法》权威论坛,以正视听。张五常先生也不甘示弱,在他的博客里又先后发表5篇关于新
劳动法的文章 [2]。笔者有幸拜读了他的这些文章。据说,张先生是国际知名学者,在我们的心目中学者的文章应该是理性很强的那种:注重对问题的理性分析,条理清楚,论据鲜明,读起来有一种循循善诱的感觉。可是张先生的文章却更像革命家的檄文。笔者没有贬低革命家的意思,只是想说,两者写文章的侧重点不同:革命家的文章注重情绪的渲染;学者的文章更看重理性的分析。
无论如何,从张先生这些“讨
劳动合同法檄文”中,我们可以断定,张先生对
劳动法基本是门外汉,试举一例说明: 张五常先生在其《新
劳动法的困扰》一文中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终生雇佣制,将导致“铁饭碗”,因为按照《
劳动合同法》第
14条,一个员工在一个「单位」工作了十年,法定退休期之前单位不能解雇。张先生显然是误读了《
劳动合同法》第
14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没有确定劳动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
14条第2款),也就是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不是随着某个约定的时间点的出现而出现的,它的终止需要其他的前提条件。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终生雇佣,它也是可以终止的,比如:按照
劳动合同法第
36条以下各条解除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都是可以终止的合同,区别仅仅是各自终止的前提条件不一样。张先生在这里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解为“终身合同”,不能不有望文生义之嫌,稍具
劳动法知识的人是不会犯这种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