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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下劳动法之责任

  在技术层面上对张先生的反驳已经很多了,有的批评入木三分 [3],笔者在此不想赘叙。张五常先生在诸多猛烈炮火的攻击下,至今仍然顽固的坚守他的阵地,被人批的越多,名气就越大,这也许也是一种成名之道吧。当然,门外汉也有发表观点的权利,有时直觉可能会比理性的判断正确。从张五常先生的文章中,我们可以感觉到他的两个基本“直觉” [4]:第一,劳动合同法应该遵循合约自由选择的原则;第二,劳动合同法将提高交易成本,迫使大量的企业迁往劳动力成本相对低廉的国家。张五常先生的这两个“直觉”倒是无意之间碰到了劳动法的两个痒处: 一个是关于劳动法的责任,另一个是在全球化下劳动法的窘境。下面将就这两个问题分开来谈。
  1.劳动法的责任
  劳动法的责任之一是保护劳动者。在张先生看来,通过合约自由本身劳动者的权益完全可以得到保障,“有谁够胆站起来,说那新劳动法对改进低收入阶层比今天的市场做得更好?市场的自由合约选择既然大显神通,干预不是很蠢吗?” [5]。因此,按照张五常先生的观点,劳动法把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作为己任是自作多情,因为通过自由合约劳动者有能力自己保护自己的权益,政府唯一能做的是“让劳工知道他们选择的合同说的是什么意思”,劳动法帮不了多少忙。在此,就涉及到劳动法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否劳动法还应该把保护劳动者作为自己的一个出发点?
  回答这个问题要从我们国家的经济定位和劳动法所调节的对象谈起。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一个本质特征是私人自治,它的具体表现是合约自由:任何人都有权利确定,他和谁订立合约以及订立何种内容的合约。从这个前提出发,法律尊重经济主体在市场上塑造其经济活动的自由。因此,在劳动法中任何强制雇佣和绝对不允许解雇的规定是不应该存在于一个市场经济体制之下的。“合约自由”这一基本原则当然是以合约双方的自由为前提的。问题是,是否劳动者事实上真的拥有这种合约自由。劳动法调节的对象是劳动关系 [6],劳动关系存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对劳动者来说,劳动关系是其生存的基础。劳动合同对大多数人来说是现实生活中最重要的合同,因为他们通过付出劳动来保证他们和其家人的存续。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劳动者生存下去的直接前提条件,因此劳动者对劳动关系有很强的依赖性。相对来说,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的这种依赖性较弱。用人单位拥有劳动资料和资本,在经济上处于强势地位,他们更有可能自由地塑造其生存空间。另一方面,用人单位更容易获得法律专业知识,许多企业都有法律方面的专门人才甚至法律部门,因此用人单位在知识上也优于劳动者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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