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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下劳动法之责任

  应该指出的是,中国这些年经济的发展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现在我们已经没有什么环境可以牺牲了。而且随着经济的繁荣,用工成本也必然提高。在这种背景之下,部分外资企业,甚至本国企业的外迁就是早晚的事。拼“低成本”显然不是保持经济发展的正路。正确的是如何加大科研投入,尽快进行经济转型。从法律的层面来说,应该限制没有社会责任感的资本自由。这让人想到德国的“大众公司法”。“大众公司法”是在1960年大众汽车公司私有化过程中产生的。它的中心条款是它的第2条:任何股东都不允许行使超过20%的表决权,即使他拥有超过20%的股票。因为下萨克森州拥有20.22%的股票,因此没有下萨克森州的同意,企业无法就企业搬迁和合并做出决定。正是有这部法律的存在,大众在下萨克森州的工厂一直得以保存。2007年10月22日欧洲法院宣布该法律违背欧盟法律。可以想象,在不久的将来,大众可能会把一部分生产转移到成本相对低的国度去,即使在下萨克森的工厂仍然可以盈利。中国上面好在没有亚盟,因此可以通过法律限制这种完全受利益驱使的资本外流。当然这里也有个度的问题,因为资本的自由流动是市场经济使然,过多的限制会窒息资本和市场。重要的是我们要面对全球化,而不是逃避它。如何在全球化的形势下,保持中国经济的繁荣,是一个大题目,单独劳动法不能解决这个问题。把企业外迁完全归罪于劳动合同法,会使我们忽略关键问题之所在。
  III.结束语
  正如开篇所说的那样,张五常先生的文章无意触动了劳动法所面临的两个基本问题。这再一次证明了这样的表述:不同意见,不同声音总是有益的。只是希望这样的讨论不要局限于情绪的渲染上。情绪化的论述也许会取得轰动效应,但对真正的问题瘙不到痒处。学者的任务是对问题进行理性的分析,由此为决策者提供理论基石。
  2008年2月于德国汉堡
  
【注释】作者简介:吴永新,1989年毕业于兰州大学,从1996年起,留学德国。2004年获得德国基尔大学法学硕士,通过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从2005年起,见习于杜塞尔多夫高等法院。2007年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现就职于汉堡汉斯律师事务所。

沃尔玛于2007年10月,在深圳、上海、莆田、东莞4个采购中心突然裁员逾1200名;2007年10月底至11月初,深圳华为公司补偿10亿元人民币鼓励7000员工自愿离职;2007年12月5日,泸州老窖为了应对即将实施的新劳动法,要求80多名员工以“个人原因”辞职;雇有11300名中国工人的日本厂商奥林巴斯决定,将于2009年前把中国的两座工厂合并为一座,并将本打算投入中国的约7亿元资金转投越南,这就意味着将大幅裁员,等等。
参见:http://blog.sina.com.cn/s/serial_47841af705008e1d.html
例如: http://www.amteam.org/k/HR/2008-1/608764.html
在此,之所以不称其为“观点”,而称其为“直觉”,是因为张先生没对其命题作任何理性的解释。
张五常,《再谈劳动法》,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841af7010086cg.html。
关于劳动关系请参阅拙作从“《劳动合同法》谈劳动关系”: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41636
在这种意义上,德国颁布了“证明法”(Nachweisgesetz),按照该法第2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告知劳动者有关劳动条件的法律规定。
欧盟法院在其判决中认为:反垄断法不适用于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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