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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律师吊证案”的法治标本意义

  四、“法制的统一”不应当是一句空话
  国家法制的统一不仅是宪法的要求,也是中共十七大一再强调的。对于律师向法官送钱(暂假设某省司法厅认定律师向法官送钱都是真实的),未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为行贿的行为,外省司法行政机关都是适用《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律师向法官送礼”进行处罚,即使在某省此前和此后也都是按此办理的。而唯有此次是按《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向法官行贿”处理,这不仅是适用法律错误,也破坏了我国法制的统一。
  对此,应引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注意并予以纠正。因为这种“法制的不统一”实质上就是司法不公,而激化社会矛盾的最关键问题也就是司法不公。“应当受到同等待遇的人,受到了不同的待遇”。本案的错误如果得不到及时纠正,引发恶性事故的可能不是没有的。
  五、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问题应进一步考虑。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三)本辖区重大、复杂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第八条中,将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列为“重大、复杂”的案件。而在本案中,被告是省司法厅,从行政级别上看,显然大于县级人民政府,但一审法院竟以被告不是县级人民政府为由对原告提出的级别管辖异议置之不理。全国人大或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对省厅级行政机关能否视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而“享受”行政诉讼高级别法院管辖作出明示。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法院提出了“民告官”案件异地管辖的设想,但这个设想仅仅涉及对中级人民法院辖下的基层人民法院之间的“民告官”案件进行交叉异地管辖,而对于被告为省司法厅的本案来讲,H市中级法院在自己辖下的几家基层人民法院之间,无论怎么“异地”管辖也都是没有实际意义的。而如果将本案移送到外省会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个案件中被处罚律师的胜诉则一点悬念都没有。随着我国民众法制观念的提升,状告省级人民政府及省厅级行政机关的案件会越来越多,为了尽显司法公正,建议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告为省级人民政府或省厅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案件实行跨省异地管辖,而不必担心民告官的诉讼成本。在中国,没有十分地冤屈,民是不会轻易告官的。民既然告了官,也就不会再考虑诉讼成本的,“曾有律师在承办行政案件前留下遗嘱”,“而当事人也都是提着脑袋去告官的”,既然他们为追求司法公正,连生命都不顾了,还在乎多花一点儿路费吗?
  六、国人失信的最根本原因就在于法律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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