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点津】劳动争议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受理后15天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具有合同的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尤其是要注意的是,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协议要明确对方履行义务的期限。
十五、调解协议的履行及不履行的处理
【法条原文】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条文解析】这一条是关于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履行及不履行的处理。前面我们已经提到,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约束力,双方应当履行调解协议的内容。那么如果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该如何处理呢?本条明确规定,一方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就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指出的是,适用这一条时明确以下两点比较重要。
一是何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关于申请仲裁的时限,法律规定的是一方在调解协议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即劳动争议调解协议需要明确履行的期限,明确履行期限后,对方在该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即可申请仲裁。
二是如何申请劳动仲裁。是对原争议申请劳动仲裁,还是对调解协议申请仲裁。本条没有明确,根据分析应该均可以。当事人一方就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另一方以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进行抗辩的,那就应当履行已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就调解协议申请仲裁要求另一方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反驳的,应该提供不履行该调解协议的理由。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若干规定》),不履行的理由只有两种,即调解协议存在无效或者可变更、可撤销的法定情形。
《若干规定》第
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1)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另外,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若干规定》第
6条规定,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另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出了上述两大类情形外,当事人应履行调解协议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