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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出台在即再论《劳动合同法》

  “二是企业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听取员工意见,并与工会协商确定。近期筹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对原已制定的直接涉及员工利益的暂行规定,提交职代会审议。
  “三是企业与工会开展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据有关报道(见前注),“华为”公司表示,愿意在广东省总工会和深圳市总工会的帮助下,认真做好维护员工权益工作。另外,全总(中华全国总工会)还介绍,深圳市委、市政府对“华为事件”十分重视,多次召开有关会议,研究和部署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宣传,要求坚决纠正对《劳动合同法》认识和理解上的偏差,对相关企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消除在社会上引起的不良影响,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纷纷扬扬的“华为”公司“辞职门”事件似乎收场了,但问题仍然存在。作为执业律师,我们关心的是,是否有员工针对“辞职门”事件以“华为”公司为被诉人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如有,案件结果如何。据笔者初步了解,迄今似乎没有这样的案例。如果没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和法院的判决,那么,对“华为”公司“辞职门”事件就没有最终的法律定性;据笔者判断,即使有员工针对“辞职门”事件以“华为”公司为被诉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也很难裁决或判决“华为”公司的行为违法;原因很简单:如笔者上文所言,“规避法律”与“违法”是两个概念。当然,如果生效的法规、规章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的‘连续’是指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④,则“华为”公司“辞职门”事件实际上就没有讨论的必要了,这已属另外的话题。
  如笔者此前所述,《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充满争议的法律,也存在先天的疏漏,对这部法律的规避或应对在所难免,“华为”事件只是初见端倪。无独有偶,“(2007年底)家乐福全国4万多名员工,除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之外,不论工龄长短、合同是否到期,都要在(2007年)12月28日之前与公司重新签订为期两年的新合同。家乐福中国总部相关领导称,此举与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并无直接关系,而是公司‘自身商业运作的行为’。(上海)市总工会法律部有关人士认为,该企业在新法实施前推出此举,无非是希望在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前,能多一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机会。”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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