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某些有识之士所指出,企业界对《
劳动合同法》的反应可能过度了;《
劳动合同法》所提供的对劳动者的法律保护是必要的。但官员、学者们也应理性看待企业家的呼声。根据笔者近一年来的观察,尽管一些企业界人士包括跨国公司驻华代表以及个别“资方”学者被描绘成相当负面的形象,但在《
劳动合同法》“大合唱”中,官员(包括工会方面的准官员)和“正统”学者的声音始终非常强大,他们主导了话语权。有人担心“唱衰《
劳动合同法》的声音成为‘主流’”⑩,其实这是杞人忧天。万一《
劳动合同法》真被“唱衰”,反而说明它在中国现实土壤中本来就缺乏生命力,自诞生之日就不幸沦为“善良的恶法”(见前注);倘结局如斯,似乎也只能怪它“时运不济”、“命途多舛”了。
笔者认为,不远的将来,《
劳动合同法》肯定会有修改,但其基本框架和价值取向不会有大的变化。拥护这部法律的官员和“正统”学者应该着眼于法条本身的严谨和执法的制度设计,做到违法必究,而不应对一些企业的规避或应对措施大加挞伐(笔者重申,规避或应对法律决不等于违法)。可以说,规避或应对《
劳动合同法》的,至少还尊重并研究这部法律;而那些“黑煤窑”窑主、无良“包工头”和其他各类奸商几乎对《
劳动合同法》根本不予理睬。立法者应该预见和正视这样一种社会现实:《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违法者未必受到惩治,而一些合法经营的企业利益却确实受损。另一方面,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对立统一的;《
劳动合同法》可以设置权利义务的界限,但不应刻意创制新的对立,因为从根本上,劳动者的长远利益取决于用人单位的存续与发展;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此外,毋庸讳言,由于中国工会具有一定的官方背景和制度保障,工会的作用必将日益重要;考虑到工会因素和特定劳动者群体的大量存在,立法者不能把单位“强势”、员工“弱势”的思维定势贯穿于每一个法律条文,否则势必矫枉过正﹝笔者所称“特定劳动者群体”包括但不限于中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大部分中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通常具有与用人单位讨价还价的筹码,法律意识较强或更加接近法律资源(比如,有实力聘请专业律师;笔者及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虽然主要从事企业法律服务,但笔者也曾有选择地代理了个别由“劳动者”(包括总经理、分公司负责人)申诉或起诉的案件)。此外,由于中国社会处于特定的发展阶段,现实生活中,确有一些劳动者欠缺诚信、无视职业道德规范甚至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笔者曾为各类企业办理若干此类案例);如果法律沦为这些人与守法经营的用人单位对抗的工具,未尝不是一种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