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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民商法学十周年(1997—2007)之三篇

  当时指定的教材是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杨紫煊教授主编的《经济法概论》,记得书很厚,涵盖的单行法律很多,可以说给初学者的第一印象是“包罗万象”,如公司法、税法、财政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都在此列。这与此前所学习的任何一门课程都有显著差别。不禁产生疑问:经济法里面为何包涵这么多法律?并且各个法律之间至少在形式上,是相互独立的,不像物权法和债权法那样,各个制度都有一根联系纽带,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因此,学习经济法颇感费力。尤其是课程内容多,而课时是有限的,不可能对每一部法律详细掌握。而主讲人金老师注重理论的授课特点,又将大量时间花在了经济法总论中的基础理论问题上。不过,金老师并未觉得急躁,相反他相当有耐心地陪伴我们度过了一个学期,而作为听课学生也很少缺课,这种师生互相配合的教学秩序,还是使我潜移默化地吸收了大量经济法学知识。
  然而,经济法学的学习并未让我产生与民法学习相同的兴致。归纳起来,我以为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首先,前两年的民法学教育中,除了知识产权法之外,已经基本上将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学习完成,对于常将作为私法的民法当作重点兴趣科目的我来说,已经初步养成了私法思维。而正在学习的经济法,毕竟不同于作为私法的商法,其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方式并不是平等和意思自治,相反,纵向调控的调整方法几乎充斥了经济法的典型单行法。加之主讲教师本身就是受过系统经济法学教育的,也已经形成了经济法学思维。于是,我个人形成的平等与自治之横向调整方法所集中体现出来的思维兴趣,与经济法本身所具有的调控与干预之纵向调整方法所集中体现出来的思维现实,发生了一时难以调和的矛盾。这一矛盾的外在表现形式就是,对经济法学课程之兴趣的平淡反应。
  其次,基于上述思想认识,我对经济法学的学习之投入,显然没有对民法的投入大。一个很明显的表现即是,在那个只有亲属法和继承法之私法课程的学期,尽管开设了经济法等其他专业课程,但我对私法的学习热情依然没有消减,相反更加专注于民法的学习。因此,对经济法的学习投入未超过民法。至少在文献阅读上,仅限于经济法总论中的基础理论,大多也是一些反复争论的问题,如经济法的性质和地位、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方法等。在法学学习中,如果无法投入大量的精力,是难以取得满意的学习效果的,只能是停留在教材的阐述以及相关重要法律规则上。
  再次,正如前文所述,经济法涵盖的分支部门法很多,短时间内只能将重点学习放置于总论,而对经济法的分支部门法“学力”不够,记得能够做到更深印象的也就是与竞争法有关的诸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其他如公司法票据法、破产法、保险法等则并不熟悉,而这些分支部门法又恰恰同是商法体系中的内容。在当时以及后来较长一段时间,这些分支部门法似乎一直被商法和经济法共享,也没看到有谁说清楚究竟商法和经济法各自的调整对象与研究对象有何区别?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大气候下,在以“经济与金钱有天然联系”的小气候下,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的法律院系乃至非法律院系,纷纷扬扬设置“经济法系”或“经济法专业”,而不少法学研究人员,也无视研究兴趣、研究条件和研究潜力,马不停蹄地加入到经济法专业研究队伍中来,许多纯粹以虚荣心加入进来的人,每看到自己专业名称中所含有的“经济”二字,不禁窃喜,性格张扬一些的,则喜形于色。今天,当面对公司法证券法等研究领域逐渐纳入商法学的研究范围时,又显得极为不情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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