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传统观点认为处理证据法和证据实务的独特的英美方式肯定率先在民事案件——在该领域中律师们从中世纪起便开始执业——中发展起来的,很久之后才扩展至刑事领域。但结合第三部分所讨论的数据(表明在18世纪80年代之前几乎没有什么关于传闻的痕迹,但在此之后却相当活跃),本部分中所探讨的册子则叙述了一个不同的故事。的确,它们实际上指向了相反的方向。它们显示,发展现代的限制口头证据的规则——想要将有问题的证据排除出陪审团的耳边的律师一方的一种更为积极的态度——的一个重要推动力证明其自身首先出现在刑事法庭而后扩展至民事诉讼领域。
五、 结论
本文以下列宏大问题为开端:证据排除规则如何在普通法中发展起来的?是什么时候发展起来的?为什么在普通法中发展起来?在第一部分中,我们审视了存在于18世纪中叶的证据法。通过将吉尔伯特的主导性著作与现存诉讼记录进行对比,我们认识到排除规则即便在那一时段的晚期都还仍然处于萌芽状态而受制于审判法官个人的广泛的裁量权之下。在第二部分中,我们通过将现存的判例法与斯达克的富有影响的著作进行对比来考察70年之后的情形。我们为证据法和证据实践所发生改变的程度所震惊;早先所观察到的司法裁量权已经日渐为规制证词可采性的固定规则所规范。
为了在一个更为具体的层次上来理解这一变迁,我们随后将注意力集中在传闻规则上,该规则被公认为现代英美证据法的核心条款。我们想要弄明白,至少在概括意义上,传闻规则及其在法庭上的运用何时开始以及如何整合成在一定程度上与现代规则类似的体系。通过分析不同类型的法律文献,我们在第三部分中发现,在1754年至1780年之间进展甚微,而18世纪八十年代则是一个主要的发展期,在1800年之前现代处理传闻的大部分方式已经各就各位了。
起初我们试图用传统观点来解释18世纪八十年代的重要性,也就是说,排除规则的增长肯定是受到了民事审判领域中所发生的审判方式或记录方式的改变的刺激。但是这种解释与年代顺序不符,因此,我们转向一种更新的假设——来自刑事诉讼实践的影响。在第四部分中,我们验证了这样一种假设,这种验证主要依赖最新发行的《英国审判》册子。这些资料不仅支持了该假设,而且还表明了以下两点:其一、对于证据的现代的、排他性处理方式的发展的一个重要推动力是律师方面的一种更为积极的态度;其二、这种态度显示了其自身在扩展至民事诉讼领域之前首先出现于刑事审判领域。
本文单独一篇文章无法自称已经解决了在导论中所提及的争论,在这场争论中,一方用陪审团来解释排除规则而另一方则转而用对抗制度的局限性来解释。尽管后一种观点长期处于少数地位,但其拥护者应该会对这里所展现的论据感到欣慰。因为至少在陪审员已经依赖于其他人证词的其后两百年内,还很少有规则将证词排除在他们听力范围之外。只有在18世纪晚期,当一种新的对抗精神先后出现在刑事领域和民事领域时,这些规则及他们的连贯性运用方才开始成熟起来。
附录:资料与样本
关于运用于本文的案件报告的一般评论
本文主要依赖于四种案件报告:署名法律报告(named law report),伦敦中央刑事法院庭审记录(the Old Bailey Sessions Papers),达德利•赖德爵士的笔记(the notes of Sir Dudley Ryder)以及查德威克—希利公司(Chadwyck-Healey)的《英国审判》册子。
署名法律报告。18世纪下半叶见证了威斯敏斯特法律报告质量的显著上升。[325]一个重要因素在于曼斯菲尔德勋爵的声望,其在英国高等法院王座法庭(the Court of King''s Bench)长期而又杰出的工作吸引了接二连三尽职尽责的报告者。[326]该时期同样见证了常规法律报告——也就是所谓的初审报告(nisi prius reports)——的开始,该报告记录了(当然并不限于)在伦敦及地方诉讼中所提出的程序与证据要点。[327]对于证据法发展的研究来说,这些公开出版的在初审和中央法院中的诉讼纪录尽管卷帙浩繁却价值连城。1754年至1824年之间王座法院(King’s Bench)、高等民事法院(Common Pleas)、初审法院(nisi prius)以及刑事法院的案件占据了不同的署名报告人的上百卷篇幅,其中有二十三卷即为闻名遐迩的《英国法律报告》(English Reports)。[328]尽管如此,我还是已经将它们全部读完了。它们是本研究最为重要的资料之一,因而有必要从整体上来考虑。
伦敦中央刑事法院庭审记录。伦敦中央刑事法院庭审记录(OBSP)是在伦敦和米德尔塞克斯郡的邻郡所发生的刑事案件的审判记录册。[329]现存记录主要从17世纪晚期开始,按照从1714年到1834年之间的完整顺序公开发表。[330]尽管它们是面向一般读者的,但是该记录册中不可避免地包含了与在审判中提出的证据相关的广泛信息,因而朗本教授已经正确地将它们称作“我们目前所拥有的”18世纪普通刑事审判的“最佳记录”。[331]对于1800年之前的那些年份,伦敦中央刑事法院庭审记录意义尤其重大。它们保存了刑事诉讼中双方交锋(cut-and-thrust)的许多东西,而且高度精确地重现了法官、律师、被告、起诉方和证人之间的互动。[332]18世纪的伦敦中央刑事法院庭审记录因而显得弥足珍贵。但是,到了19世纪,伦敦中央刑事法院庭审记录逐渐倾向于概述庭审过程中所提出的证词,而不是以逐字逐句的方式来重现提交的证词。[333]因而,后期的伦敦中央刑事法院庭审记录对于追溯证据法发展轨迹的帮助明显要小得多。因此,本文主要借助了1800年左右的伦敦中央刑事法院庭审记录。尽管有这样一种局限性,但是所能获得的卷宗数量依然是巨大的——1754年至1800年之间超过一万个案件。为了将这些案件缩减为可掌控的数量,我已经将每第五年在一月开庭期的案件集中在一起。[334]
赖德笔记。达德利•赖德爵士的笔记是对于18世纪中叶的法律与实务具有独一无二价值的资料。1754年至1756年之间,赖德担任王座法院的首席法官,在此期间他主持了290多起民事和刑事审判。[335]和这一时期的许多法官一样,赖德记录笔记以便他能向陪审团或者法官席上的其他同事概述证据。[336]但与其同事不同的是,赖德懂得速记。因而,他的笔记所包含的丰富信息——特别是在证据的采纳方面——是迄今为止的其他司法笔记所无法比拟的。和朗本教授——除我之外另外唯一一位广泛利用赖德资料的法律史学家——相同,我也没有参考原始手稿。相反,我借助的是后来K.L.佩兰所整理的赖德笔记的打字稿,佩兰在二战后的那些年里解读了赖德的速记。[337]该打字稿被认为是高度精确的,尽管偶尔会犯些可以理解的错误。[338]然而,就目前而言,该打字稿是赖德笔记唯一的可掌握的版本,因此也是此处利用的材料。[339]
查德威克—希利公司《英国审判》册子。一些年之前,在英国一家名为查德威克—希利的公司开始以缩微胶卷的形式发行一系列名为《英国审判:1600-1900年》的文献。该系列包含着详细的民事和刑事审判记录,涵盖了从谋杀、叛国到诽谤、没收不动产一系列主题。[340]这些记录最初是以小册子或卷本的方式公开出版的,它们所针对的对象不是律师而是一般大众。或许描述这些资料的最好方式是通过与伦敦中央刑事法院庭审记录对照来进行。这两者最主要都是为外行人而准备的,但是却都包含了详细的证据和审判程序记录。与伦敦中央刑事法院庭审记录不同的是,《英国审判》并不是以完整体系的方式来发行的。但该系列通过涵盖更为广泛的案件——不仅包括刑事案件还包括民事案件——来弥补这一点。这种多样性对于证据历史来说显得尤为重要。几乎所有最近的学术成果都集中在刑事案件领域,这是因为民事方面的材料是如此难以找到。当然,显著的例外是郎本教授的新近关于达德利•赖德爵士的民事方面笔记的论文[341]和奥尔德姆教授有关曼斯菲尔德手稿的论著。[342]但是对本文来说这些资料也是有局限的。赖德死于18世纪五十年代,而其继任者——曼斯菲德德,他不懂得速记——在其笔记中所捕捉的有关程序和证据的东西相比之下要少得多。为了获得证据实践的一幅完整画面,我们必须精益求精,而《英国审判》在填补该缺口方面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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