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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博弈赢在证据

  那70万究竟去哪了?摆在大家面前的有两种推测:要么刘X波、刘X芳拿了,要么就是“送钱人”邱X乐私吞了,嫁祸给刘X波、刘X芳。
  而控方指控绑架罪所依据的证据几乎都是围绕着邱X乐的证言展开的。邱X乐自以为编造了一个符合逻辑的故事,天衣无缝、水道渠成,谁知却陷入了一场无法自圆其说的困境。在我们抓住他证词的前后矛盾,对他进行猛烈攻击后,他脸色苍白,双腿发抖,两眼竟然不敢直视法官。
  他以下的举动让人心生疑窦:
  A、明明是进入电梯不用任何登记手续,邱X乐却主动要求保安给他作了登记,这个“多此一举”的动机是不是预谋私吞70万元?是不是只进了电梯却没进2106房?
  B、2106房明明在任何一门电梯21楼的出口的正右边,不用转任何弯,邱X乐却肯定地说在电梯出口的左边。如果他真的进过2106房,怎么会认错方向?
  C、邱春乐说到2106房见刘芳时,只有邱X乐和刘X芳两个人,当时两人还交谈了一阵子,为什么邱X乐却说忘记了刘X芳穿什么衣服?
  D、拜访京达会所住客,根本不用找服务员,21楼电梯口通往2106房的不到6米的通道上亦无服务员及服务台,邱X乐为何说与两个服务员谈话?有何证据?控方为什么没有出示?
  E、70万元中有5元、50元、100元三种人民币,宽35公分,高50公分的箱子能装下吗?
  邱X乐的证言存在诸多矛盾,前后不一,不能采信。另外,我们了解到邱X乐与本案本身就存在利害关系,他具有私吞70万元的重大嫌疑,因此,证言的可靠性受到严重地质疑。
  控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刘X芳参与“商定”及“叫人帮手”,因此,刘X芳不构成此案的共犯。
  《起诉书》指控刘X芳参与“商定”及“叫人帮手”。 被害人及证人的证词仅仅只能证明刘X芳在刘X波对邱X钦实施限制人身自由行为前曾经在场。只有刘X波在侦查阶段的部分口供曾涉及刘X芳参与的内容。然而,刘X波已当庭否认刘X芳参与一事。究竟哪个版本是真的?刘X波突然在法庭上翻供,是不是有什么力量左右其中?如果说对刘X芳供述的前后矛盾为外来压力所致。那么,究竟是法庭施加的压力大,还是“刑讯”丑闻缠身的公安机关的震慑力强呢?谁更能逼迫被告人扭曲事实?
  至于“叫人帮手”一说,控方围绕着刘X芳所谓的“开门”这一动作展开攻势。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刘X芳开门,并且目的是让“绑匪”上去 “绑架”陈X江,那么,刘X芳参与了此案,但这点亦无法证实。“开门的时间点”,“谁开的门”在控方的证据中没有得到准确的体现。门是在“绑架”时开的?还是“绑架”前,门原本就是开的?是刘X芳开的门,还是“绑匪”开的门?抑或是开锁匠?这其中有诸多难以预测的可能性。本案中,控方要将刘X芳入罪,其指向刘X芳的间接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链条”,环环相扣,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得出的结论是唯一性的、排他性的。然而,控方连最基本的事实都无法用证据支持,就凭众多的不确定因素推定刘X芳绑架的主观恶意,任意指控被告人,这种不负责任随意举证的行为,不光愚弄了我们的当事人,也愚弄了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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