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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权利客体析疑

  知识产权实际上是垄断性经营权,这在专利权制度中表现得最为明显,专利制度是排斥自由竞争的,就好比一场竞赛,谁胜出谁就是特权的惟一拥有者,这就是所谓的”赢家通吃”。在技术创新的竞赛中,第一个优胜者获得独占该技术成果的权利,可以利用它赢利,其他人要”制造”、使用该成果都必须得到权利人的许可。而专利制度也完全可以按照另外的方式安排,比如,假如可以有效地阻止侵权的发生,我们可以规定相同的自主的发明创造可以平行地存在、各自获得相应的财产权利,如同谁有建桥的资质,谁就可以申请建桥,而不必得到别的公司的许可。
  那么为什么要赋予知识产权垄断性而不赋予其他财产权垄断性呢?这要从知识的自然属性方面考察。因为知识的扩大生产几乎不需要成本,亦即边际成本趋近于零,其流失又不易察觉,所以要加以特殊保护。另外区分什么是独创的知识成果、什么是从他人仿效而来的非常不易,为此要付出过多的成本,导致交易费用过高,财产无法形成。赋予垄断经营权使得知识成果的来源比较容易识别和控制,提高了财产的确定性。总之,我们必须意识到,同样是基于创造性的劳动,获得物权和获得知识产权在权利性质上是不同的,创造物质财富的报偿是拥有该物,而创造精神财富的报偿则不仅是拥有该”物”,更主要地,是拥有针对该物的垄断性生产经营权。
   (二)知识产是无形准财产
  人们通常认为,知识产权是有客体的,该客体即是智力成果。物权法里财产是指特定物和针对该特定物的权利,类似地,知识产是指特定的智力成果和针对该智力成果的权利。创造物质财富者对该物拥有产权,创造精神财富者对该精神产品拥有产权,权利都是以创造物为对象的。产生这些观点主要是由于对知识产权的权利性质没有弄清。知识产权本质上是对知识成果的垄断性生产经营权,是垄断性的权利型财产,而垄断性的权利型财产是不具备客体的,应该区分垄断性经营对象的权利客体和垄断性经营权的权利客体。有人认为权利型财产的客体是权利,实际上这有些勉强。比如烟草专卖权。烟草专卖权是一种垄断性的经营权,该权利的客体是什么?是烟草吗?显然不是,转让该权利的时候转让的只是获准经营烟草的权利凭信本身,而不是烟草,所以烟草专卖权的权利客体不是烟草,该权利是没有客体的。
  知识产权与烟草专卖权类似,也没有权利客体。转让知识产权转让的是知识成果的经营权,而不是知识,知识是物权的交易对象,比如购买计算机软件,交易的是知识,购买图书,交易的也是知识,而著作权交易交易的则是对知识产品的垄断性生产经营权。
  知识产是权利型财产,同时还是准财产,其性质与股票类似,而不同于债券。生产出智力成果只是获得一种资格,特许经营的资格,而不是获得了财产。比如假定谁先发现沙漠中的水源就获得对它的特许经营权,那么由于水源可能带来经济收益,所以该项垄断权利也可以看成是财产,但它充其量只是准财产,因为只有通过经营活动财产才能真正产生,假如水无人购买、无法盈利,该项垄断权利就是消极财产。更进一步举例来说,将水源换成荒地,如果我们规定谁先占一块荒地达1年以上,谁就可以利用它种植植物、进行经营、获取收益,那么,由于荒地可能带来经济收益,它可以被看成财产,但是它只是准财产,否则它只能造成资源的浪费,成为消极财产。知识产既可能是积极财产、也可能是消极财产,在现实中大量地存在着消极的知识产,比如许多专利就是消极财产:首先,专利技术的开发需要先期投入,专利权产生以后还要支付维持的费用,比如专利维持费、保护它们不被窃取的费用等。所以,在经营之前,权利人为了获得权利已经消耗了成本。而如果经营不成功,专利无人采用、付费,或生产出来的专利产品卖不出去,专利就无法带来最终的经济收益,就是消极财产。再如没有出版商愿意购买的版权也是消极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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