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兴长说,‘广州许霆案’已经引起最高人民法院关注,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许霆案属于恶性取款,数额巨大,定罪是应该的,‘但取款过程和细节值得关注。包括机器故障是怎么形成的,钱是怎么取出来的,是否存在与金融机构内外勾结的行为等等’。
‘就我了解的情况来看,许霆案是比较特殊的,判处盗窃金融机构罪不太合适,判盗窃罪还是可以的,一审判无期明显是判重了。不过,银行在这个案子中也要总结教训,防范类似案件的发生’。姜兴长说,《
刑法》第
63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意味着,广州中院的判决和裁定,只有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姜兴长透露,案子发回广州中院重审后,证据调查等工作依然在继续,‘判决结果最早将于本月底知晓’”。
广东省高院院长吕伯涛表示:“许霆案发回重审,就是为了让大家来讨论这个问题,最后寻找出一个合法、合情、合理的解决方法”。“审许霆案完全符合法律程序”。
自从许霆的辩护观点公开后,许多法律人就开始发表作品,抨击许霆;一些网民也开始发帖子,攻击许霆。我们不想亵渎专家的细密分析,因为百密必有一疏;更不想贬低网民的倾情评论,因为发自内心的声音,永远都需仔细的来倾听 。我们只是想说,如果不能保持中庸平和的心态,无论您是专家,还是法官,还是普通网民,就很难对许霆案做出一个公正的评价。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及广东高院的 “领导”也发表看法,这些高屋建瓴的说法,虽然都标榜纯属个人意见,但是审理许霆案的法官将无力阻挡这些看法的冲击,最终将确定为“盗窃罪”。使许霆案成为 “不审先判”的典型案例。我们无意评论法院对本案所作判决的正确性与否,因为任何一个案件的法律判决,其正确性永远都不是绝对的,都会受客观条件的制约;我们也无意评论适用于本案的法律的正确性与否,因为任何一部法律都具有相对性,都是在不断完善的。关键是出现这类案件后,
法官法应如何摆脱舆论与上级压力的影响,成为一个真正的、独立的裁决者;出现“恶法”时,法官应如何处理。
在两大法系中,认定案件事实与适用法律有两种迥然不同的两种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