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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不在声高

有理不在声高


王思鲁


【全文】
  无理寸步难行,但有理未必能走遍天下。在现实中国的“法庭战场”上,要取胜,除了要有理由,还得有技巧。
  对领导签批的“大案要案”,我们往往采用“综合型”的辩护技巧,即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媒体监督、领导反映”三管齐下,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侦控机关有“偏见”的“大是大非案件”,我们往往采用 “抗辩型”的辩护技巧,以子之矛攻子之盾,针锋相对;
  对侦控机关没有任何偏见的“例行公事案件”,我们往往采用 “说理型” 的辩护技巧,和风细雨地摆道理,讲事实。
  这起“海麻雀诈骗案”,在辩护技巧上,属于典型的“说理辩”案件。
  案情回顾:
  一豪商对“海麻雀”情有独钟,“慷慨解囊”换“诉讼”。
  1999年10月初,江苏一商人刘×线到广州旅游,途经农林下路时,惊奇地发现有人摆摊贩卖珍贵药材“海麻雀”。出于对该珍贵药材的喜爱,刘×线不惜重金,当场掏出4万多元以及一款商务通换取了“至爱”。尔后,刘×线请行家对“海麻雀”作了鉴定,获知巨款换来的是“水货”后,向公安机关报案,遂引发本案。
  祸不单行惨遭“刑”,无辜者上刑庭,据理力辨冤洗清。
  事后,梁×和欧×被捕。检察机关就“海麻雀诈骗案”,于2000年4月30日对梁×、欧×二人向法院提起公诉。我们出庭辩护,最终,公诉机关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于2000年7月12日决定撤回公诉,并释放了当事人。
  我们正式介入此案:
  当我们最初接触到该案时,单从委托人一方家属的模糊陈述以及公安人员的言辞中,我们感到,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较多,表面证据铁证如山、无懈可击。
  然而,当反复研究案情,逐一对证据进行对比分析、推敲论证之后,我们发现,办案机关据以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仍有漏洞,“量”似足而“质”欠优,引以论证的理由亦颇为牵强。
  我们正式接手此案件后,展开了调查。我们发现,本案没有涉及到政治层面上的因素,也没有引起媒体和社会的关注,可以说,不是“大案要案”,没有外界因素干扰,法官办案没有压力;同时,公诉机关对被告也没有明显的偏见。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决定采用心平气和,娓娓道来式的“说理型”辩护技巧。
  我们的具体辩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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