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4万6千元的被诈骗金额,只有被害人陈述,没有其它证据予以支持。我们以“官方数据”存在“瑕疵”为由,彻底说服了法官放弃对4万6千元诈骗金额的认定。
4.权威人士出鉴定,慧眼识真“金”。侦控机关除了引用受害人所谓之巨额现金,还采纳了商务通亦属于被诈骗的赃物这一说法来追究梁×和欧×的刑事责任。对此,我们请求广州市XX区价格事务所对该部商务通进行了估价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商务通仅值1800元,不足2000元,从而也就因此而上不了犯罪的“档次”。
我们除了对诈骗数额这一争议焦点进行了辩驳,还侧重对被害人进行“点对点”的说理论证。
首先,在控方所提供的证据中,欠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者──证人证言支撑指控。因为除了被害人刘×线和被告人梁×和欧×的口供之外,公诉机关移送的案卷中,并没有任何笔录是关于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向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其次,被告人梁×自第三次被讯问起,连续四次讯问中都已明确表示之前的供词,是基于被刑讯逼供而被迫做出与事实相违、与自己意志相背的口供。因而,不能以逼出来的“有罪供词”,按照“被告人陈述”这一法定证据形式,来认定被告人属于“认罪伏法”。
最后,被害人陈述带有倾向性,致使言词失真。在此项指控中,只存在着被害人陈述这一孤证,而由于被害人是直接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与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其陈述往往容易受到情感、情绪等主观因素的影响,带有很强的倾向性,被害人陈述的可靠性问题值得怀疑;更何况本案当中仅存在被害一方的陈述,既无旁证予以辅助,亦无巨款加以证实。揪住这一突破点,我们大大降低了被害人陈述的可信度。
(二)攻破了“诈骗金额”这一道战线,我们转战“诈骗行为”这一领域。
尽管公诉机关堆积了许多证据和理由,但这些全都漏洞百出,针对这种情况,我们继续沿用“说理”的战术,分门别类地予以论证。
1.讯问长如马拉松,欲使被告“言听从”。2000年2月21日,公安人员沈×和李×文对梁×的讯问中,讯问笔录上所反映出来的区区12个问题,竟耗时长达22小时,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对梁×存在有罪推定的可能性。因此,我们当庭向公诉机关提出这个问题,要求其为这马拉松式的讯问一个解释。对此,公诉机关提交了一份“证言”。
2.“此地无银三百两”,公安干警自颁奖。为说明本案不存在刑讯逼供,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了侦查机关递交的一份“宣言书”,以表明侦查机关没有刑讯逼供。对于办案人员为解释“马拉松式的讯问”而递交的这份“宣言书”,我们认为不能以之作为有效证言认定。其主要理由如下: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而证人必须是当事人以外的知情人。在严刑逼供事件中,讯问人和被讯问人同为事件的当事人,岂能单方出具“无罪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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