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森林骑马案评析
魏迪
【全文】
一、话题的提出——森林骑马案
德意志北莱茵—西法伦邦景观法第五十条规定了对骑士在森林骑马的限制:“骑士骑马必须在被标志为骑马道的路面骑马,而且必须为马匹缴纳规费并标上标记。”而享誉世界的德国基本法第二条这样规定:“一、人人有自由发展其人格之权利,但以不侵害他人之权利或不违犯宪政秩序或道德规范者为限。二、人人有生命与身体之不可侵犯权。个人之自由不可侵犯。此等权利唯根据法律始得干预之。”
我们知道,基本法作为最高位阶的法律,其他法律都以其为标准,不得违犯它的规定。基本权利作为对个体自身意义重大、必须借助于
宪法来规定的权利,是不容肆意侵犯的。如此说来,对照景观法上述相关规定,我们不禁产生这样的疑问:该条款是否违宪?是否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发展权这项十分重要的基本权利?实际上,相关利益主体针对上述规定也提起了
宪法诉愿,但
宪法法院的判决则认为基本法第二条第一项的基本权利并未受到侵害,因为骑士的骑马行为虽然属于基本法第二条第一项受保护的人类行为的一种方式,但是并不属于私人生活领域的核心部分,故原则上并不排除以法律加以限制的可能性。总之,景观法作这样的规定有客观的理由和依据,并无违宪之虞。
二、人格发展权
事实上,有关人格发展权在国际法学界是一个被广为接受的概念和术语。如我国台湾地区“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员会2005年12月28日初审通过“教育基本法修正草案”修正条文以保障学生不受体罚造成身心之侵害,让长期以来体罚争议在草案中有了明文规定。内容指出,学生的学习权、受教育权、身体自主权及人格发展权,有关部门应予以保障,并使学生不受任何体罚造成身心的侵害。而在韩国大学入学制度改革掀起的波澜尚处于余波未平之时,韩国宪法裁判所近来又宣布,1980年7月30日政府制定的《禁止一切校外辅导》的法律“违反
宪法”,从即日起废除。
宪法裁判所此次宣布这项法律“违宪”的根据是“侵犯了国民的子女教育权、人格自由发展权、职业选择自由权等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