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反观中国之余的期待
国际上常见的人格发展权在我国无论是规范上还是理论界,一般都使用发展权 来替代之。所谓发展权,是生存权的延伸,指国际人权文书所确认的各种权利的总和,即每个人和所有人民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广义的发展权是指公民享有使其现有生存状态随社会发展而良性发展的权利,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公民享有随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发展充分实现其基本自由的权利;二是公民享有参与和促进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发展的权利。狭义的发展权则仅指公民在教育、科学、卫生、体育、文学、艺术等社会文化方面随之发展的权利,主要包括教育发展权,科学技术发展权,卫生发展权,体育发展权,文学艺术发展权,新闻广播电视发展权,文化生活发展权等。发展权与生存权一同构成首要的人权,也是享有其他人权的基础,没有生存权和发展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
新中国成立5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始终把解决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问题放在首位,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使经济和社会发展突飞猛进,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实现了从贫困到温饱和从温饱到小康的两次历史性跨越。50年来,中国在实现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方面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美国《纽约时报》1999年10月1日社论和《国际先驱论坛报》9月29日文章就分别指出:“中国在解决世界四分之一人口的吃、穿、住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将被载入史册”;“普通的中国公民现在享有的健康、营养、教育和生活水准比这个中央王国漫长历史上的任何时候都要高”。
然而,同样应该看到的是,我国公民个体的发展权依然存在着诸多擎肘,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尽管
宪法赋予每一位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有相同的尊严、在人格和权利义务上都相互平等,但是,对“乡下人”、“农民工”等的歧视,在各个地方却并不鲜见。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正是对这一状况的一个清晰的注脚。当“盲流”、“民工”、“打工仔”等词汇,在人群中间口耳相传并且习以为常时,人们也已经习惯于对一些生存群体在尊严和人格上予以矮化,它们在被边缘化的同时,在主流文化中屡屡被轻视甚至被当成了嘲讽的对象。而一点不比尊严和人格的等级化来得轻的,是公民的发展权也在呈金字塔型演化。众所周知,近些年来,中国社会的贫富分化,已经恶化到了一个不能不正视的地步。追究贫者愈贫、富者愈富这一现象的由来,应当看到,它在很大程度上并非源于公民在天生智力和工作努力程度上的差异,而与公民所处的工作位置、家庭出身、亲戚朋友关系等社会性因素密切相关。也就是说,公民的发展机会不均等。去年某研究机构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出身于干部家庭的子女,走上从政道路、所享有的各种社会资源,明显比其他阶层要多要大。与之相映成趣的是最近引来诸多议论的另一份报告,近些年来,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家子弟,上重点大学的比例已越来越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