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认为上述方法虽然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有关矛盾,但也仅仅是权宜之计,它并不能很清楚地处理彼此间的法律关系,操作中也不够便利,也容易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我认为,应当突破局限,采用不区分作品类型的设立模式,这样既可以跟本上解决上述矛盾,又便于权利人、管理人、使用人的各自操作。有人可能会认为这样的模式可能不利于形成专业化的服务管理。这种顾虑是不必的,关键是我们应当引入竞争,取消集体管理组织面向全国的垄断性,允许多个组织的竞争。在市场化的竞争中优胜劣汰,管理组织的服务水平必然会提高,且不同的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组织内部进行分工已提升专业化能力。这样权利人有选择的余地也利于其权利最大化的实现。有人或许又会提出异议:这样不利于政府管理。我认为这同样是不必的顾虑,因为组织的设立依然是依法进行批准登记,如同企业法人一样,不会给政府代来更多的管理负担。且竞争中组织的自我管理也是必需且有效的。
2.国内集体管理组织与国外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关系
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使得各国经济上一体化的趋势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也表现得极为明显。加之在著作权领域,诸如音乐、影视、文学、艺术等作品的传播、使用往往是跨国界的,国内外管理组织之间必然产生更多的法律关系。尤其是自我国加入WTO后,国内集体管理组织就面临着来自国外管理组织合作需求,同时也面临着激烈的竞争。因此,提高我国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以及加强与国外管理组织的合作协议签订是我国集体管理组织的当务之急。如果一国的集体管理组织未与国外大部分协会签订互为代表的双边协议,它将很难管理其成员作品在国外的使用,因而难以有效运作,甚至将阻碍使用者满意地得到授权来使用国外作品。因此,大多数国家的集体管理组织都通过与国外的组织签订互为代表协议来实现对作品在国外使用的管理,同时也代理国外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外国作品在本国的使用。通过各成员协会间签订互为代表协议的方式,可以充分实现成员之间的作品传播使用的协调。例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即与国外的60多个同类协会签订互为代表协议。这里的互为代表协议的性质相当于代理协议,因此国内集体管理组织与国外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关系也就是代理关系。
五、结 语
以上就是学生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中几个比较关心的问题的论述,立场及结论皆在行文中,在此不再一一罗列。
文章的大标题为“在集体的智慧中思索”,这里的“集体”带有双关意义:一方面,表明集体管理制度是一种集体的智慧,它是由立法者、学者、实践者(权利人、管理人、使用人等)等在一系列理论探究和实践摸索的基础上确立的一项制度。这一制度闪耀着集体智慧的光芒,它为保护和实现权利人的权利提供了可行的前提,为管理者高效便捷的行使权利从事活动、促进著作权及邻接权交易提供了现实的平台,也为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较为可靠的保障。而另一方面,顾名思义,这表明本文是学生在众学者前辈的集体智慧的基础上进行的思索。以上论述多有引用诸学者前辈的著述文章,运用不妥、谬误之处望包涵并不吝批评指正。且学生学术理论根基浅薄,故论述错漏谬误、失之过泛、不明、不详、不妥、不深入等弊在所难免,希望大家批评并指导纠正。
【注释】作者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5级法律系3班
参见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8月第2版,北京,第113页。
详见《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部分的第
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