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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地域及客户限制协议研究(上)

  但在欧共体委员会和欧共体法院看来,这是一种绝对的地域限制,一项纵向限制协议只要有着限制竞争的目的或后果,就得被视为违反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1款。考恩斯腾公司在法国获得了这种产品的销售垄断权后取得很高利润的事实,更是进一步增强了其可责难性(虽然考恩斯腾公司认为这只是弥补了其巨额投资)。
  欧共体委员会指出:竞争不允许分割市场,因为这会阻碍消费者寻求位于另一个地区的供货商。“对竞争影响最大的限制……是绝对地域保护协议,它阻止平行进口商进口作为合同标的的产品……既然考恩斯腾是专卖权受让人,即使不用绝对地域保护,也完全可以有力的经营法国市场。因为,作为法国地区的专卖权受让人,假如考恩斯腾出售格鲁恩迪克的产品时,所附加的商业利润接近于共同市场上其他国家批发商的定价,那么对于任何一个设立在法国的经销商来说,从法国以外的地区购买这些商品再几经周折进口到法国,都不可能有利可图”。
  欧共体法院也认为,给予销售商绝对地域保护的排他性条款,其目的就在于限制了销售商之间的竞争,所以委员会既不需要考虑这种限制协议的后果,也可以拒绝对这个地域保护予以豁免。“法国市场被隔离,并且使得本案所涉产品的定价免于有效竞争……更何况,由于生产者的品牌已经成功地深入人心,生产者之间的竞争效应趋于减弱[52] ……由于营销费用对总成本的客观影响,销售商之间的竞争就显得非常重要……同品牌商品的经销商之间的竞争也会促使商家更加努力的经营……这个合同意图隔绝格鲁恩迪克的产品的法国市场,人为地把一个知名品牌的产品在共同体内划分成单独的国家市场……实质上会歪曲共同市场上的竞争”。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此案,实际上学界存在着质疑,欧共体法后来也对之作出了一定的修正,详见本文第三部分对欧共体法在此问题上的沿革的介绍。
  
【注释】作者简介:男,江苏无锡人。2004年南京大学法学士。2006年北京大学经济法学硕士。现为北大法学院06级博士生。

WriteZhuM(''1''); 种明钊主编:《竞争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257-258页。 
   种明钊主编:《竞争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258页。 
   邵建东编著:《竞争法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版,第213页。 
   孔祥俊著:《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72页。 
   邵建东编著:《竞争法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版,第218页。类似的还有吴宏伟著:《竞争法 
   W.Todd Miller & Donald Baker,Resale Price Maintenance and Related Vertical Restraints, 1096 PLI/Corp 9 (1999), at 46. 
   徐士英主编:《自由经济的“大宪章”:公平交易法简介》,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01页。 
   参见《联邦贸易委员会行政裁定汇编》第91卷,第517页,转引自 马歇尔-霍华德著:《美国反托拉斯法与贸易法规》,孙南申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39页。本文第三部分也有详细介绍。 
   孔祥俊著:《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76页。 
   欧共体委员会对汽车销售中的限制行为有专门的豁免条例,如1985年123/85号条例,1995年1475/95号条例。 
   如IBM PC案, 2 CMLR 342, 参见许光耀著:《欧共体竞争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29页。 
   王晓晔:《纵向限制竞争协定的经济分析》,载王文杰主编:《反垄断法的立法与实践经验》,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4页。 
   王晓晔著:《欧共体竞争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58-159页。 
   European Commission :Ninth Report on Competition Policy,No.5. 转引自王晓晔:《纵向限制竞争协定的经济分析》,载前引王文杰书,第63页。 
   参见王晓晔著:《欧共体竞争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78-179页。 
   OECD :Glossary of Industry Organization Economics and Competition Law,p46.转引自孔祥俊著:《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79-4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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