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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法治防范与控制机制

  4、结构特点——组织松散,层次多元。突发性群体事件的主体,在初始阶段大多是偶然集合而成的不特定人群,少数也可能存在亲友、邻居、同事、同学等一定的社会关系。但都是由于某种动因或某种利害关系,凭一时的激情临时从四面八方汇集而成的。他们之间没有牢固的组织关系,也没有统一的指导思想和严密的行为规约,这是突发性群体事件和非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本质区别。因此,在事件发展到一定程度或部分人员的基本要求、愿望已经得到适当满足的时候,有些人便很容易发生动摇、彷徨,进而走向分裂;有的人则会悄悄离去。随着时间的延续,前景的暗淡,这种状态则更加明显,以至达到事件难以继续而自行终止的境地。
  (二)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深层成因
  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引发原因往往都是十分简单,甚至是滑稽可笑的。但在其简单的表象背后,却隐藏着长期积累的、复杂的、深层矛盾,忽视、逃避或者隐瞒深层矛盾而仅仅根据表象进行处置,是治标不治本的,也是不负责任的,其结果将可能引发更大的危机。
  1、社会转型时期,利益格局的变化是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内在原因。在社会转型期,社会整体结构、社会资源结构、社会区域结构、社会组织结构及社会身份结构都在发生着重大转变,社会同质性进一步消解,社会异质性增加,使追求同一性和超稳定性的传统社会控制机制失去了基础[3]。在各种社会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多元化的利益群体便会因为相互竞争而引发冲突。
  2、官僚主义和腐败行为导致的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是突发性群体事件发生的政治因素[4]。近年来上访、闹事等群体性事件增多,既有随着改革的深化,经济领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纷繁复杂的矛盾和问题的客观原因,但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干部以权谋私,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引起群众强烈不满,而这种不满情绪往往转移到政府身上的客观原因。同时,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群众受不满情绪影响,把当地政府视作对立面,对政府发布的信息不信任,又进一步加剧了事态的扩大和发展。也正因为如此,缺乏对当地政府信任感的群众,想方设法“把事情闹大”,以引起上级部门的关注和重视。
  3、“稳定压倒一切”的逆向作用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心理原因。稳定是社会发展的基础,不管是我们的政府还是老百姓都渴望社会稳定,也十分珍惜来自不易的稳定局面。但是,一些地方党政官员对稳定的理解过于片面和肤浅,对社会秩序的评价过于敏感和谨慎,社会上稍微有些风吹草动就感到如临大敌,就采用非常手段,如干预司法、干预行政来换取稳定。这种“执政党在社会纠纷排解中的强力作用远远大于国家一般的司法职能”的不正常现象[5],导致人们对司法丧失信心,对党政干预充满预期,凡事不愿通过司法,而是走上街头以期政府干预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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