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说,甲是房屋所有人,乙是承租人,租期一年,租金已付,那么半年后发生地震,那么乙当然有权要求甲返还剩余半年租金。因此,合同总则当中规定的因不可抗力,合同当事人可以免责的条件不适用本文所指的合同。国家应当根据《
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风险承担的特别规定对开发商进行赔偿。如果硬要将此风险责任归于开发商的话,那么只能说,开发商在与国家签订合同时就应当预见5月12日会地震,那么没预见到,就说明开发商主观上有过错,所以风险应当由开发商承担。不用多言其不合理性。地震勘测局都没预见到,更别说开发商了!
结论:国家作为土地的所有权人,应当对灭失的土地承担全部责任,应当按照《
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对剩余的租金返还给开发商。
对于国家的做法(灭失的土地属于不可抗力的条件,因此国家不承担风险,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此灭失,国家另行来发建设用地的,安原有面积对开发商失去的土地给予补偿,重新划拨新土地),我们不否认其合理性,仁义性,但是,任何人都不会认同它的合法性,不但违反了2007年通过的《
物权法》,而且违反了《
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反映了《
物权法》,是一部非常敏感的法律,国有企业的大量变卖,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这一切的一切无不反映出我们已经像市场经济迈进,而《
物权法》是一部高度崇尚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这本身就与我们的社会主义有些出入,这也是其迟迟不能出台的重要原因。
我们国家的奋斗目标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的要素和机制就是:社会主要由法来治理,社会整合通过法来实现,立法政策和法律必须有民主程序决定,法律不需建立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上,法律必须有极大的权威性,稳定性、连续性和一致性, 法律必须以公正的条件各种利益关系,平等的保护和促进一切正当利益为其价值目标,能有效制约国家权力,防止其异变,并应当追求社会价值和衡平与互补。
国家总理温家宝也曾这样说:“法治就是,社会由法来治理,国家机关的一切活动要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立法程序和法律制定必须遵从民主。法律之高无上的地位必须得到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