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坚持平等、便利、有序相统一,是维护当事人诉权的重要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的保障功能,畅通诉讼渠道,加强司法救助,使贫困者打得起官司,保障当事人合理诉求的实现。所谓司法救济,是指当
宪法和法律赋予人们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人民法院应当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对受害人给予必要和适当的补偿,以最大限度地救济他们的生活困境和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从而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基于利益平衡的司法和谐。
第七,坚持依法纠错与维护既判力相统一,是完善再审制度确保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维护既判力和再审纠错的冲突中不断探索,总结出一些适合中国国情的基本经验:既要坚持依法纠错,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坚决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基本稳定。
第八,坚持不断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是推进人民法院工作不断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长期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依靠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努力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认真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坚持“服务大局抓审判、突出重点抓基层、围绕公正抓队伍”的工作方针,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做出了不懈的努力。
第九,坚持不懈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大力推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动力源泉。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是现代国家最为重要的三种权力,这些权力各有自己的基本属性和运行规则,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构分别行使,这已成为现代国家制度运作的基本模式。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的分立,既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分工与协作自然规律的客观需要,也是国家权力运行规律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其中的重要目标和任务就是必须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这一重大决断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司法工作提出了重大的理论课题。[2]
第十,坚持抓好基层基础建设,是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工作不断向前发展的重要保障。可以说,进入新世纪以来的几年,是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发展最好最快的时期之一。 [3]
以上10条,是人民法院发展与进步必须坚持的基本经验。这些经验归结起来就是,人民法院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必然要求,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和实践的必然结论。实践证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各项重大决策是正确的,是符合党的要求、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国情、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为今后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继续发展与进步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三、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成功实践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