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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一是加强了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法律监督机制逐步健全,司法机关接受监督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全国绝大多数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在讯问嫌疑人时实行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进一步规范了执法行为,涉及检察人员办案不文明、不规范的投诉明显减少。
  二是通过改革完善刑事司法制度,在尊重和保障人权上取得了新进展。例如,从2007年1月1日起,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的原则,死刑核准权收回后,全国社会治安形势平稳,刑事发案稳中有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落实,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进一步完善,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侦查、批捕、起诉和审判方式逐步建立。
  三是通过改革和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了司法效率。目前,全国绝大多数人民法庭实现了直接立案,设置了11220个固定巡回审判点,方便了当事人尤其是边远地区当事人的诉讼。
  四是进一步加大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力,有效缓解了打官司难、执行难问题。新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平均降低诉讼费用60%,全国每年约减收诉讼费80亿元。新实施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严格收费程序,严惩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中央政法机关发布了刑事、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规定,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范围。全国法院在降低诉讼费用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仅2005年5月至2006年9月,就为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393271人。采取这些举措,较好地缓解了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打不起官司和打官司难的问题。这对全国人民尤其是贫困人家来说,无疑是一件欢欣鼓舞的大好事。
  五是改革和完善干部管理体制,政法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进一步提高。党中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对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地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任职条件》,把政治上强、熟悉业务、作风务实、实绩突出的干部及时提拔到各级政法领导岗位。
  六是改革和完善司法保障机制,为政法机关履行职责提供了更多保障。司法机关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财政保证,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为了更好地保障县级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县级政法机关的正常运行,财政部与中央政法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制定县级政法经费基本保障标准,凡地方财政达不到保障标准的,由省级和中央财政予以补助。中央财政进一步完善了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4]近年来,国家和地方财政对政法机关的投入大幅度增加,为政法机关履行职责从多方面提供物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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