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病残鉴定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
依照法律规定,对于实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期满前,监狱应当派干警实地考察或者发函调查,当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监狱以发函的方式调查保外就医犯的病情变化时,罪犯若想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只要到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开一个病情尚未好转的证明寄往监狱,监狱就可以以此证明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狱局办理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时间的手续即可按程序审批。这一规定显然失之过宽,漏洞也很多,难以实现对病残鉴定的监督和制约,使权钱交易、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有机可乘,导致以保代放和收监难等问题。如上述罪犯张某某,被浙江省第二监狱发现其续保的医学司法鉴定属冒名顶替,在监狱要对其收监时发现该犯已脱管。
(三)、司法机关作出监外执行判决、裁定或决定时把关不严、不及时
司法机关在作出监外执行决定、裁定或判决时存在把关不严的现象,以情代法时有发生,这在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中尤为突出,在呈报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时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呈报单位和审批部门受人情关系的影响,不坚持原则,对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既不组织人员到指定医院复查所患疾病的真假和严重程度,又不按规定对照审查,仅凭医院的病情证明就作出决定。有的监管部门为了减轻监管压力而违法拒收年老、患病罪犯,个别看守所为了减轻负担将这些罪犯放宽条件监外执行。因把关不严使一些本应在监内服刑的罪犯变为监外罪犯,这些人大多没有彻底转化,成为再犯罪的高危人群,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对一些需要延期的保外就医罪犯,在公安机关呈报后,人民法院未及时作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延期手续办理不及时,造成脱管失控。
(四)、法律文书未送达,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脱节,交付罪犯脱节,造成脱管失控
1、在对监外罪犯的考察中发现,脱管失控大都是由交付执行环节中司法机关的配合衔接不到位造成的。一是,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没有根据法律规定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及时送达执行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有的监狱甚至把相关法律文书让罪犯自己带回,造成见人不见档、见档不见人,甚至人档都不见的情况;二是监外执行中,有的劳改机关未按规定将齐全的有关法律文书一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只是给监外执行罪犯办理出监手续,让他们自己回执行地派出所报到,原执行机关、决定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交流机制,交接环节出现漏洞,造成脱管失控。
2、人民法院在判决同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投劳退回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如果户籍地在外省、市、自治区,执行交接、续保困难。这类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没在监狱服刑,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无法通过法院或看守所所在地省级监狱管理局再转到罪犯户籍所在地省级监狱管理局指定监狱代管,势必加大司法成本,甚至造成脱管失控。如罪犯杨某某,因贩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该犯因患“右肺结核伴空洞” ,2004年10月29日,由平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在回原籍贵州铜仁治疗,在期限届满需办理有关续保手续时,执行机关却不知罪犯杨某某去向,脱管后,服刑机关请求当地执行机关追捕,却迟迟无法到案;平阳县检察院请求当地检察机关予以协助督促,多次询问抓捕情况,至今年5月7日才将其抓捕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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