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的几点对策
(一)、完善立法,制定一部系统、完善的监外执行法规
《
刑法》和《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固然权威但又过于原则,如在司法机关内网设立信箱,随时征集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采纳成功的做法和可行性建议,从而不断完善暂予监外执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公、检、法、司各部门职权、任务、职责范围、工作制度、审批程序、执行、检察、处罚等各项内容,使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能够统一程序、统一标准、统一实施、统一考核,清除暂予监外执行法律盲区,时机成熟后再制定一部系统、完善的、统一的监外执行管理监督法规。
(二)、建立和完善病残鉴定制度
规范进行刑事诉讼医学鉴定时的监督制约措施,规定鉴定时必须有服刑机关的监所检察部门或驻所检察室人员在场并签字后生效,然后再报经监狱管理局审查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坚决杜绝在罪犯保外就医过程中的钱权交易、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现象发生。为了规范医学司法鉴定的监督制约机制,平阳县检察院与平阳县医院制定制度,实行对所有平阳籍罪犯医学司法鉴定,必须有监所检察部门派员在场,否则不予鉴定。2008年,平阳县检察院在落实该监督制约机制过程中,发现浙江省女子监狱、乔司监狱倪某某、周某某两名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罪犯,及时发出建议,监狱已予以收监。
(三)、狠抓办案,打击犯罪
检察机关应强化对监外罪犯执行工作的监督,加强对监外执行中违法行为的处罚,要狠抓办案、打击犯罪,尤其要着重查办牵涉其中的职务犯罪;加强对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查办力度,严厉打击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判决、裁定、决定监外执行的职务犯罪,把查办案件与纠正违法相结合,把惩治犯罪与预防工作相结合,以确保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
(四)、建立顺畅的交付执行、变更执行、终止执行工作机制,确保监外罪犯交付执行到位
要建立顺畅的交付执行、变更执行、终止执行工作机制,必须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和考察工作,制定更为明确的规定,便于各执行机关在实践中具体操作,杜绝在法律文书送达、罪犯移转等环节发生的漏管、脱管和人户分离现象。保证监外罪犯从监狱或看守所到执行地派出所之间的交接到位,避免交接过程中的脱管失控。同时要加强对外出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要求监外罪犯在离开居住地时必须事先向当地派出所报告,并取得外出证明,到达目的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派出所报到,两地派出所应做好罪犯的交接工作。有关部门只有严格按程序执行,才能使监外罪犯刑罚的执行落到实处,维护法律的权威;对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危害后果的,要明确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法律责任的规定。
(五)、执行机关要健全监督机制、落实好管理、帮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