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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庆后3亿元个税案仍无结论——访刘剑文等人

  刘剑文提醒说,宗庆后税案中不能忽视的还有达能应当承担的责任。
  按照达能与宗庆后达成的协议,宗庆后对自己的收入要“负责在中国及其他地区的任何种类的税款、收费或征费”。刘剑文认为,这一协议没有实际意义,因为依照税收法定主义,纳税义务仅在税法所规定的税收构成要件满足时成立,与个人的意思表示无关。
  “无论其双方合同如何约定,达能作为宗庆后所得的支付者,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都负有依法代为扣缴税款的义务。不履行就要承担相应法律义务。”刘剑文说,“但达能集团未履行扣缴义务,宗庆后并不因此而免除其纳税义务,他应当通过纳税申报缴纳此部分税款。”
  税法风险中的企业家
  “此案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也很大,我认为处理此案还是应当遵循宽严相济的原则,既要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又要维护企业家作为纳税人的一些基本权利,以更好地发挥其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刘剑文认为。
  宗庆后税案折射出中国的企业家们正在面临越来越多的税法风险。所谓税法风险,即在税法实施过程中,由于行为人实施的涉税行为的非规范性而导致不利税法后果发生的可能性。
  “从宗庆后涉税事件来看,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尤其应当重视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涉税安排的税法风险、纳税义务不履行的税法风险、未履行相应的协力义务的税法风险等。”刘剑文说。
  关于宗庆后把自己境外所得直接汇入妻子女儿及朋友账户的做法,是否也构成避税行为的疑问,刘剑文认为,就当前而言,税务机关并不会因为某一账户汇入款项而认定该账户的持有人取得相应的所得。我国并未要求个人进行税务登记,也未强制要求个人所有收支必须经过个人的基本账户,实践中个人可以开立多个账户,而汇入该个人账户的款项也未必为该个人的所得。
  “将其所得汇入他人账户的行为,实际上是将个人财产进行了转移和隐匿,这对税收征管秩序会造成一定的损害。”刘剑文认为,“如何加强个人财产的监管,实现银行与税务机关的协作,应当是未来个税征管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湛中乐教授认为,企业家们应该从宗庆后案件中吸取教训,增强纳税意识和税法风险防范意识。现在相当一部分企业家们已经对合同法等私法给予越来越多的重视,但公法领域的关注度仍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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