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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公民表达权——从“彭水诗案”到“厦门PX事件”的法理省思

  在厦门px事件中,由于缺乏公众参与的机制,使得公民合法的话语权利之外无处表达,人们采取了一些非正常的渠道表达,如“集体散步”行动,这种行为是公众为了维护权利的无奈之举,是对利益诉求渠道缺失的不满。在“彭水诗案”中,如果秦中飞所在县的公共决策有公众参与的渠道,并能够让民众充分地讨论的基础上实现公共决策,那么秦中飞也没有“侮辱诽谤”的必要。民众行为背后的诉求仅仅是要求表达不同意见的权利。
  如何实现公民表达权利,既包括个体表达权的保护,又包括群体表达权的相关制度保障,这都是我们要继续思考和努力的方向。只有政府和民众以该事件为契机来思考如何通过制度建设来保障公民权利,即如何实现公民在享有表达权的同时,实现对公共事务的参与权利才是问题的关键。
  在一个政府积极作为的社会里,公民的民主参与不仅是政府得以合法产生的制度基础,也是政府得以合法延续、有效运行的机制。它既可以使政府集思广益,反映民意,也可以使政府在民众(不仅包括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还包括与相关决策利益相关的普罗大众)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做出合理的决策。一个富有民主参与的制度可以控制政府的恣意,可以提高普通公民的公共意识和权利意识。
  其实,在某些人眼中近乎洪水猛兽的表达权,正在成为中国社会民主的重要推动力量。近些年来,在中国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民意开始成为影响公共政策的重要力量。一些重要的公共政策的制定,除了通过传统的政治表达机制外,座谈会、听证会成了常用的公众表达的重要通道。实践证明,广纳民意的决策能够得到民众更广泛的拥护和欢迎。在现代社会,民主决策的社会功能越来越受到重视,全民公决、民意调查、各类听证会和听证户得到蓬勃发展,凸显出现代社会强调将和谐稳定建立在不断完善对表达权保障的趋势上。①
  围绕认真对待表达权问题,应对民众和政府提出不同的要求。对民众来说,应该为了自己的权利斗争,去争取本该属于自己的权利。对政府而言,则是要认真地对待公民的表达权,不可随意地用公权力来侵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这是尊重公民表达权这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其中,政府不仅要思考如何正确地对待公民的表达权,更要努力地加强与公民的沟通,在互动中探索总结出一套让公民合理行使表达权的机制。对此机制探索的本身就是尊重公民表达权的一个具体体现。
  今天我们强调表达权,正反映了中国进入新的历史时期的鲜明体现。市场机制逐步成熟,社会分工日益复杂,利益群体格局高度分化,必须推进和提升表达权在社会中的地位。因为要协调好如此复杂的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没有高水平的表达权是不可想象的。只有在广泛的社会表达中,才能够准确地整合社会的共同利益,准确地把握不同群体利益之间的差别,更重要的是能够及时地进行利益协调,避免形成严重的社会分化和利益冲突,以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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