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真对待公民表达自由的问题上,需要公众和政府的联动,缺少任何一方的行动,公民表达权就不可能得到最大化的实现和保障。一味地把责任都让政府承担的做法本身就是对表达权的轻视。因为政府自上而下地进行变革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国家权力逐渐从社会领域中退出来的时候,问题的另一方面显现出来:社会能否充分利用这些被解放的权利,甚至能更主动地参与和影响国家决策。无论是自上而下进行变革,还是自上而下地推进,在承认社会自主性的同时,还需要得到社会主动地回应,一个充分发育,一个具有成熟民主习惯的社会,也许比政府主观的理性设计更能推动社会进步。①
这还需要对公众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的培养,这并非一个一蹴辄就的过程,所以当我们要求认真对待公民表达权的时候,也不要忘记政府职能转换需要时间。问题只能逐步解决,对公民表达权的法律保障要有序地推进,尤其是从保障个体的表达权向群体表达权的过渡中,既要靠政府自上而下的推进,也要靠民众自下而上的推动。只有双向发力,公民表达权利才能获得更大范围的自由和保障。
【注释】① 程燎原,王人博.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18
② 朱学东.表达的权利逻辑,南风窗,2007.(12上):3
① (德)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胡宝海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60
② 贺卫方.善于为权利而斗争. http://www.taojin8.com/readnew.asp?id=645,2008-1-2.
③ 朱学东.表达的权利逻辑,南风窗,2007.(12上):3
① 俞可平.走出“政治改革——社会稳定”的两难境地.增量民主与善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229-230
② (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1998:290
③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134
① 孙力.表达权的和谐社会价值考量.政治与法律,2007(3):44
② 章舜钦.和谐社会公民表达权的法治保障.法治论丛,2007(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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