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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矫治质量评价标准体系研究

  3、教育矫治质量评价是一项标准化工作。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是活动的基本要求。 
  劳教工作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执法活动,教育矫治质量评价就成为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必须坚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合乎法律的基本精神。
  实事求是既是马克思主义认识和把握世界的基本方法,也是教育矫治质量评价的“试金石”。教育矫治质量做出的评价过高,犯了盲目乐观的错误,与当前居高不下的违法犯罪规律也不相符合;评价太低,容易带来悲观失望心理,丢失发展劳动教养事业的信心。
  教育矫治质量评价不是单一的评价活动,要求评价者站在客观公正高度,多方面获取资料,全方位地做出判断,把微观评价与宏观要求统一起来,把定量考核与定性分析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借鉴、继承与创新结合起来,从规范与实证、相对与绝对、观念与事实、理性与非理性等多个角度评价、真实地做出评价。
  三、教育矫治质量评价标准与个体教育矫治质量评价
  教育矫治质评价标准分为整体质量评价标准和个体质量评价标准。整体质量评价标准是就从整体上衡量劳教工作教育矫治质量的一种范式;个体质量评价标准,是指劳教人员经过教育矫治所应达到目标和实际矫治状况的衡量尺度。
  
  图例:教育矫治质量评价标准体系
  (一)整体教育矫治质量评价标准
  评价主体的不同,评价标准也就不同。一般说来,从整体上评价教育矫治质量,有4个方面内容的评价标准:
  1、劳教场所管教秩序。
  执行场所和劳教人员的秩序,既是社会和上级评价教育矫治质量的形象标准,也是劳教人员在执行过程中间现实矫治表现的真实写照。社会公众已经认识到,良好的秩序对于整体教育矫治质量起到保障和促进的作用。不发生劳教人员逃跑、非正常死亡、重大工伤事故、所内案件,就是场所秩序稳定,管教秩序好就是矫治质量。
  2、劳教人员的改好率。
  公众们认为,执行场所执行劳动教养相关法律,通过法律的、教育的、劳动的、心理的、社会的教育矫治手段,使劳教人员发生思想的转变,就是有了教育矫治质量。反之,劳教人员没有发生思想的变化,就是没有改好,也就是没有教育矫治质量。
  3、解除教养人员的重新违法犯罪率。
  许多观点支持“改造质量好,重新犯罪率就下降;改造质量不好,重新犯罪率就必然上升”。有专家曾经做出结论:“重新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改造工作的质量是一个首要环节” (李均仁主编《中国重新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1992年8月第1版第7—12页)。重新犯罪率的高低成为衡量教育矫治质量的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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