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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矫治质量评价标准体系研究

  4、解除教养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再就业生存能力。
  教养场所以“教”为主,经过教养以后能否生存下去、找到职业、自己养活自己也是衡量执行场所教育矫治质量的标准。劳教人员在教养中学会做人(遵纪守法、与社会和谐相处)、学会做事(掌握一定生存技能、适应社会发展)、学会学习(不断掌握新知识)、学会自救(处理生活中的矛盾)(见杨风英、冯文照著《构建以生存能力培养为核心的新型教育体系》,刊《犯罪与改造研究》2004年第6期第34—35页),解除教养以后自然能够竞争就业、稳定就业,对社会来说就是有教育质量。
  
  图例二:多角度教育矫治质量评价标准模型
  (二)个体教育矫治质量评价标准
  司法部为了进一步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在一些规范性文件中,制定了劳教人员所内改好率,也就是改好的“四条标准”(即认罪认错、服从管教;学习好,政治、文化、技术考试全部合格;生产劳动好,完成各项生产定额,并达到质量标准,遵守劳动纪律;遵守所规所纪好,劳动教养期满前,未受到任何处分)(见司法部印发《关于劳动教养学校上等级的评选规定》和《劳动教养学校上等级评选实施办法》司发(1992)012号,司法部劳动教养管理局编《劳动教养工作手册》,知识产权出版社)。
  根据司法部制定的标准,结合当今社会实践发展的需要,我们认为个体教育矫治质量评价标准,至少应该扩展为六个方面:
  1、知错悔悟方面,包含的要素是承认违法事实、认识错误危害、确立悔改目标、经常反省自己、勇于坦白揭发。劳教人员能够承认自己的过错,认识到自己错误的现实危害性,确立在教养期间的矫治目标,经常反省自己修正矫治方案,主动坦白自己的问题和揭发违法犯罪事实,矫治和转化的可能性就大。
  2、遵纪守法方面,包含的要素是确立守法意识、接受民警管教、遵守所规纪律、制止违纪行为、努力学习法律。劳教人员能够自觉学习法律知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主动接受民警的管理,遵守和维护劳教所的各项纪律规定,法律意识较强,教育矫治的质量也就比较高。
  3、行为文明方面,包含的要素是熟记行为规范、生活规范有序、学会勤俭节约、言行举止文明、团结友爱互助。劳教人员熟悉司法部制定的《劳教人员守则》、《劳教人员行为规范》、《劳教人员日常生活规范》,按照规范的要求自觉履行义务,行为举止文明大方,教育矫治的几率高。
  4、接受教育方面,包含的要素是自觉参加学习、完成学习任务、遵守学习纪律、理论联系实际、批评自我批评。劳教人员学习欲望高,自觉遵守学习纪律,主动切合思想实际,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实现“强制教育”到“自觉教育”的转变,容易实现矫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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