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试析合同诈骗犯罪中抵销权行使的可能性——基于李某合同诈骗案展开

  那么,在没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能否突破“禁止分割评价”原则,将同时包含一个罪过和一个合法故意的行为,分割为一个犯罪行为和一个合法行为来分别评价呢?
  2、禁止分割评价原则及例外
  关于禁止分割评价原则,迄今我国刑法学界还少有人研究。肖中华教授认为,禁止分割评价是指对于本应作一次性评价的行为,不得作两次以上的评价。该原则是刑法中禁止不当评价原则的下位原则。分割评价把一个行为人为地分成数“段”来评价,与重复评价对行为不予以分割、只是完整地多次评价相比虽然在形式上不同,但两者都是对本该做一罪、一次评价的行为作多次评价,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应当加以禁绝。该原则(严格地说是刑法中禁止不当评价原则)的法哲学根据在于刑事责任必须符合正义的要求。刑法正义性的表现之一,就是要在惩罚犯罪、防卫社会的同时,切实有效地保障被告人的权利,防止不恰当地加重被告人的责任,以期实现罪刑的均衡性,而禁止不当评价正是刑法正义性的题中应有之义。同样基于刑法的正义性,对行为人定罪处罚,也不能不恰当地减轻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是禁止分割评价原则的直接理论来源。
  笔者对肖教授的这一观点是认同的,但肖教授对该原则的格守似乎过于刻板。肖教授以刑法204条第2款为例,认为把同一个犯罪行为分割开来进行数罪性的评价(分割评价),不仅会“给司法实践带来无法克服的困惑,也给科学合理的犯罪构成理论和罪数理论带来混乱”。肖中华教授甚至将该款立法称为“新刑法中的一大败笔”。
  笔者认为,既然禁止分割评价原则及其上位的禁止不当评价原则的法哲学根据在于刑事责任必须符合正义的要求,该原则所力图目的达到的也正是切实有效地保障被告人的权利,防止刑罚权被恣意行使,那么在严格适用该原则可能造成对被告人明显的不公时,应当以对刑事正义的追求指导,通过合乎法理的解释实现对禁止分割原则的突破。尤其是在法条已有特殊规定(如刑法204条第2款)的场合,我们更是不能继续固守原则的亘古不变,而是应当运用法律人的智慧对其做出适当的解释。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言,解释者“与其怀疑刑法规范本身,不如怀疑自己的解释能力与解释结论” 。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