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到了20世纪80年代,“反行政规制”、“重建精干政府”、“小政府,大社会 ”、“国家与社会合作”、“公民参政”,作为反对公共行政扩张的运动,成为80年代 以来各国的普遍发展趋势。在这种发展趋势中,国家行政一方面逐步退出某些社会领域 ,如经济领域,恢复让社会经济主体依照私法活动;另一方面,国家在调控过程中,也 提出了如何以私法来完成某些公共任务。因此,以私法完成公共任务成为社会国家公共 行政的热点问题。许多学者从行政学的角度论述了公共行政采用私法来完成公共任务的 可能性极其理由:德国的许多学者认为,通过私法完成公共任务具有众多的利益:(注 :Gunnar Folke Scuppert:Die Erfuellung Oeffentlicher Aufgaben durch Verselbstaendigte Verwaltungseinbeiten,Verlag Otto Schwartz & Co.Goettingen, 1981,S125,82.)
(1)在成立和解散完成公共任务的载体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2)在支付工作人员的报酬或薪金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3)在支配完成公共任务的预算时,具有较大灵活性;
(4)在实际完成公共任务的过程中,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5)在各级行政机关的联合或者行政机关与私人组织联合完成公共任务时具有灵活性。
总之,采用私法完成公共任务,在人事政策和支配预算时,具有灵活性,比较容易获 得资助,使某些公共任务执行过程非政治化和非官僚主义化;有利于克服地方主义,便 于社区自治和公民参与公共管理,便于私法主体参与公共行政中的动议,从而有利于协 调国家与社会的活动。除此以外,采用私法完成公共任务,还能改善公共行政载体与公 民的关系,便于成本核算,提高行政效率。
采用私法形式完成公共任务具有以上的优点,可以更多地依靠市场规律,避免不必要 的“国家失灵”,克服传统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法的僵化和死板的官僚主义的缺点,以适 应当代公共行政的需要,对社会经济的动态,开放和复杂的发展作出灵活的反应。因此 ,通过私法完成公共任务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各国得到多方面的采用,成为当代公共 行政的一种重要手段。
二、通过私法完成公共任务的适用范围和限度
既然采用私法形式完成公共任务,具有其特有的优点,成为当代公共行政的一种重要 手段。那么,它在行政法学的角度上是否可行?它是否能够替代传统的公法形式,去完 成社会国家
宪法原则所规定的所有公共任务呢?在法律上是否允许这样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