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德国的实践来看,主要在上述的领域内把部分的公共行政机关转变成私法形式的主 体,或者一开始就以私法形式设立主体,或者让私法主体进入到传统的公共行政领域, 从而按私法来完成公共任务。例如:联邦铁路和联邦邮政转变成私法组织;允许私人企 业进入传统的国家独占行业:如广播、电视、学校、治安(私人保安公司)等;设立基金 :如德国农林食品经济促销基金,德国农业经济中央市场调查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政策 性银行和担保机构:如出口担保银行、复兴银行、农业经济养老金银行、德国技术合作 公司。此外,在环保领域也引入了所谓的排污交易机制。
三、通过私法完成公共任务的外部条件
通过私法完成公共任务是由特定的外部条件所决定的,是现代国家
宪法规定的法治国 家原则、社会原则和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原则交互作用的产物。在法治国家原则下,行政 必须依法行政;社会国家原则要求完成公共任务;而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原则要求在完成 公共任务时,尽量充分地保护公民基本权利。自由市场经济时期,在社会经济领域是放 任自流的。国家承担的公共任务就是维持公共秩序。因此,国家通过传统的具有强制性 的公法来维持公共秩序,排除公共危害,而没有通过私法完成公共任务的需要。但是在 现代国家中,国家的功能超越了单纯维持公共秩序的范围,延伸到调控社会经济发展的 范围。由于社会原则,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原则跟法治国家原则一样,同是
宪法的基本原 则。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发展时,既要考虑社会原则,又要考虑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原 则,难以按传统的公法形式,采用强制行政行为。为了随时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 冲突,法律给予公共行政主体以一定的选择法律形式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有时公共行 政选择采用私法可以更灵活地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反应,更有效地调控社会经济的发 展。采用私法形式也更符合市场经济原则。
此外,采用私法完成公共任务也需要有其他的外部条件。除了必须有完备成熟的私法 法律体系外,还必须有国家与社会合作的行政模式来保证。因为,私法从根本上来说是 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规范系统。公共行政主体采用私法完成公共任务就必须与社会 各类主体平等合作。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运作。对传统的国家权力至上的公共行政来 说,就意味着转变模式,就必须在特定的行政领域内,有意识地构建足够的负有公共任 务,而同时具有平等地位的,相对独立的,私法形式的公共行政载体。在这里,涉及到 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为了构建这类新型的公共行政载体,除了采用传统公法上的授权, 委托和赋予现有社会中介组织自治权以外,还必须有完备的
物权法,以便公共行政用公 共资源来装备这些新型行政载体,使它们充分地采用各种私法形式来使用这些公共资源 ,从而完成公共任务。此外,也应该有完备的组织程序法来保证这些新型的公共行政载 体来参与决策和选择行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