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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宪法化与司法化

  (3)人权入宪,对于提高全社会的人权意识,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主人翁地位的体现,一方面要求国家把人当人看,保护人权,另一方面,也要调动人民的意识,使广大人民意识到自己是主人,从而积极的行使主人的权利。人权入宪,使人民意识到自己的主人翁地位,监督政府的行为,树立公民意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2 .2004年宪法修改的不足
  北大储槐植教授认为:“建立刑事一体化思想”,基本之点是刑法刑法运行处于内外协调状态才能发挥最佳刑法功能。实现刑法的最佳社会效益是刑事一体化的目的,刑事一体化的内涵则是刑法刑法运行内外协调。所谓内部协调主要指刑法结构合理,外部协调实质为刑法运作机制顺畅。刑法现代化的全部内容便是顺应世界潮流优化刑法结构和刑法机制。刑事一体化思想有两层意思,作为观念的刑事一体化和作为方法的刑事一体化。刑事一体化作为观念,旨在论述建造一种结构合理和机制顺畅(即刑法刑法运作内外协调)的实践刑法形态;刑事一体化作为刑法学研究方法,重在“化”字,即深度融合,至少应当与有关刑事学科(诸如犯罪学、刑事诉讼法学、监狱学、刑罚执行法学、刑事政策学等)知识相结合,疏通学科隔阂,关注边缘(非典型)现象,推动刑法学向纵深开拓 [11]。储槐植教授的观点正印证了“徒法不足以自行”这一古老法谚,刑法要得到很好的实施,不仅需要“刑事法律的一体化”,还需要从宪法的高度来重新阐释以及适用刑法,既要实行“公法一体化”,才能从根本上切实落实好对人权的保护。
  我国2004年宪法虽然规定了国家的人权的保护,但是没有规定为当今世界所推崇的“正当程序条款”,“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沉默权”等配套制度,而制度才是最有效的保障,没有制度的保障,使得宪法对人权保护的规定不能落到实处。正如上所言,徒法不足以自行,宪法没有配套制度,不能从源头上很好地保护人权,可以想象,即使宪法规定了人权保护,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没有正当程序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护又从何说起,程序的正当性不能得到维护,罪刑法定原则的正确司法适用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而片面追求实体真实更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破坏,是对宪法人权保护的藐视,使罪刑法定原则和宪法人权保护成为具文。因此,要切实落实对人权的保护,必须实行“公法一体化”,从宪法的高度来阐释刑事法律的适用,这就涉及到宪法的司法化问题。
  3. 宪法的司法化 
  从目前罪刑法定原则规定在刑法里的现实出发,就必须从宪法对人权保护,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规定入手,重新阐释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而宪法能否作为司法适用的根据,在学界有很大的争议。北大王磊教授认为:宪法在满足以下条件下,可以作为司法适用的根据,一是宪法有规定而基本法没有规定,二是不适用宪法就不能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三是适用宪法只解决定性问题而不解决定量问题 [12] 。从王磊教授的观点可知,宪法的适用只有在必须适用宪法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且只能解决定性问题。王磊教授的观点看似对宪法能否司法化做出了回答,但是什么叫必须适用宪法就很难以判断,定性问题又如何确定,这需要法官的超人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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