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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与控权:经济法的本质及功能定位——对“需要干预说”的理论评析

  三、程序正义与结果公正:经济法对政府干预经济的授权与控权  
  政府对经济运行进行干预乃是涉及到现代社会中的政府功能定位、宪政体制建构、法律制度建设等诸多复杂问题。“需要干预说”没有从理论上去深入思考政府干预经济的法理依据与社会制度设计,而是盲目跟风经济学界的研究成果,认为自由竞争必然导致“市场失灵”,而“政府干预”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灵丹妙药”。“需要干预说”完全是对政府角色的理想化定位及对政府功能的错位理解,悖离了现代法治政府思想和宪政理论,除了会给计划经济思想和集权专断思维制造借尸还魂的理论依据外,对于中国的现代市场经济法治建设是毫无益处的。  
  “需要干预说”尽管也看到了政府干预中的所谓“政府失灵”,但其理论的出发点不是从法治与宪政的角度而是从心理学、生物学的角度去考察与论证政府干预的局限性,认为“由于个人理性的局限性,政府理性的局限性也是同步的”。[28]就是说,它首先断定政府属于善良和公益化身的理性存在物,政府之所以出现“失灵”,乃是由于政府机关及其官员个人先天地、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可以理解的“理性局限性”,而不是其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可能会被各种私利所诱引和收买,也不是“公权力”及其掌控与行使者本身同样存在着追逐私利和寻租的可能,更不是“公权力”的天然强势力量极易被滥用而可能损及普通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需要干预说”在理论前提上存在着对政府本质和功能的极大误解。  
  虽然说政府在理论上应当要代表社会公共利益,但由于现实社会关系极为复杂,加上利益既具有集团性和群体性,又具有个别性和连带性的特点,因而第一,公共权力作为社会稀缺资源,任何政府机关及其官员在进行行政决策时都不能保证不受各种复杂利益集团和社会关系的影响。第二,纵使中央政府在行使权力过程中能够做到以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社会基本正义为圭臬,但各级部门和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却始终存在着利益博弈,很难保证其不将行政权力当作维护本地区和部门利益的工具。第三,任何政府机关都不能保证其官员能够做到不受私利诱惑和干扰地秉公办事。因为政府官员作为有着自身利益追求和现实生活需要的社会人,难免会遇到各色各样的钱色腐蚀、利益诱惑、人情羁绊以及各种复杂人际、社会关系的牵缠,因而在此情况下也就难免会出现权钱寻租、滥用权力等现象。尽管通过加强官员个人的道德修养可以减少这一现象发生的几率,但我们却决不能信赖官员能够主动克服人性的弱点,自觉抵御现实生活中的各种诱惑,并超然于一切利益关系去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慎独”自律地去预防和遏止公权力行使过程中的腐败现象。  
  政府机关作为特定利益集团代表的自利本性和政府官员作为自然人所难以克服的人性局限决定了政府机关及其官员在对社会经济运行进行干预和管理时,难免会天然地存在着私利扩张性以及对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可能会构成侵害的危险性。如果政府行政管理行为不受制约与控制,它就必然会以各种名义和理由恣意侵入社会经济生活和私人空间,威胁和损害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平等权、自由交易权和经营自主权。所以,为了确保政府能够为全体市场主体提供无瑕疵的“公共服务产品”,经济法就应当要与民商法和行政法一道,在法律上厘定政府各职能部门权力行使的范围和边界,设定政府行政权力运作的严格法律程序,确立政府机关的法定职责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构筑约束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机制。这就要求我们在赋予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同时,更要在法律上形成对行政权力职责进行合理界分和配置的制度、行政权行使的相互制衡与监督制度、权力行使结果的责任落实与追究制度、非法权力行使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的赔偿与追偿制度等,以确保政府行政权力的透明化、法治化和责任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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