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源基本法
《日本能源政策基本法》由日本国会制定,于2002年6月14日颁布并实施。该法很好地贯彻了日本能源政策一贯的“与环境保护和高效率要求相对应,同时实现能源的稳定供给”的基本目标。作为从宏观上规范能源的基本法,该法共14条,明确规定了制定该法的目的、该法的基本指导思想、适合环境的具体措施、市场机制的利用、国家的义务、地方公共团体的义务、事业者的义务、国民的义务、相关当事人的相互协助、法律措施等、政府向国会的报告义务、能源基本计划、国际合作的推进和能源相关知识的普及等内容。该法第2条明确了日本能源基本指导思想是,在降低对特定地区进口石油等不可再生能源的过渡依赖的同时,推进对日本而言重要的能源资源的开发、能源输送体制的完善、能源储备及能源利用的效率化,并对能源进行适当的危机管理,以实现能源供给源的多样化、提高能源自给率和谋求能源领域中的安全保障作为政策的基础,并不断改善政策措施。该法第3条提出的适合环境的能源目标是,实现在防止地球温室化和保护地球环境的前提下的能源供需,并推进有助于形成循环型社会的各项政策措施。能源市场竞争与政府规制的关系在该法第4条进行了规定。按照该条,其关系是在能源市场自由化等有关能源供需的经济结构改革方面,应当充分考虑该法第1、2条的政策目的,并以充分发挥事业者的自主性和创造性,充分保障能源需要者的利益为主旨,推进规制和缓和等政策措施。该法还明确了促进国际合作的指导方针。毫无疑问,该法对于以后相关具体能源法规和政策的制定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二)
节约能源法
《能源利用合理化法》(又称《
节约能源法》)是日本能源的核心法律之一。该法于1979年6月22日制定,并分别于1993年、1997年、1998年、1999年、2002年、2005年和2006年进行了多次修改。
在体系结构上,《
节约能源法》包括总则、基本方针等、工厂的相关措施等、运输相关的措施、建筑物相关的措施、机械器具相关的措施、杂则、罚则和附则等8章,共99个条文。首先,该法明确规定了其立法目的,即“适应国内外关于能源的经济和社会环境,确保燃料资源的有效利用,本法试图通过构筑综合推进工厂、运输、建筑物以及机械器具等有关合理使用能源的必要措施,以及合理使用其他能源的必要措施,以实现国民经济健全发展之目的。”其次,该法明确了其基本方针,即“从综合推进工厂、运输、建筑物以及机械器具等行业合理使用能源的思想出发,经济产业大臣制定有关能源合理化使用的基本方针,并予以公布。”再次,该法分别对工厂、运输、建筑物、机器具等相关行业合理使用能源的具体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具体而言,《
节约能源法》根据消耗的多少对能源使用单位进行分类,指定年能源消耗折合原油300万升以上或耗电1200万千瓦时以上的单位为一类能源管理单位,年能源消耗折合原油150万升以上或耗电600万千瓦时以上的单位为二类能源管理单位,《
节约能源法》要求上述单位每年必须减少1%的能源消耗。对于一类能源管理单位,《
节约能源法》规定其必须建立节能管理机制,任命节能管理负责人,向国家提交节能计划,定期报告能源的使用情况。《
节约能源法》对能源消耗标准作了严格规定并奖惩分明。对于节能达标的单位;政府在一定期限给予减免税的优惠。而对于未达标者,政府会根据《
节约能源法》公布单位名称,并处以100万日元以下罚款。通过上述措施,日本大幅提高了单位能耗的产出。有数字显示,日本的能源消费总量虽然低于我国,但经济总产出却相当于我国的四倍。最后,《
节约能源法》对办公楼、住宅等建筑物也提出了明确的节能要求,并制定建筑物的隔热、隔冷标准。从2003年4月开始,新建或改建项目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节约能源的具体措施。另外,在2007年3月底之前,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办公楼和住宅等,必须将建筑物的热、冷损失系数降低2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