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事务大多具有技术性,行政执法在很大程度上是技术执法。”倒要请问:是不是也可以认为:社会各界所从事的各行各业大多具有技术性,各种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是技术工作?行政执法有什么特殊之处吗?这样的命题有什么特殊意义吗?该文所举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例子就更是可笑,为了审查企业应当具备的各项技术条件,“只有长期从事相应的技术研究或者受过专门培训的技术人员才能够顺利地调查收集和审查判断相应的证据。”也就是说,只有技术员才能胜任,那还要公务员干什么吃的?哇噻,我终于明白了,原来是要让技术员变成公务员,问题不就解决了。一定不会是让公务员变成技术员(当然不是让他下岗再就业,而是经过培训使之具有技术员的专业水平),不信你就去问一问,看一看有没有愿意这样做的公务员。不知管理洗浴中心的公务员,是否一定是一个搓澡兼修脚外加按摩的高手?很显然,说这话的人一定没有在行政执法一线实践的经历。
“不同的行业的行政事务只能由不同专业的自然科学技术材料证明”,我怀疑该文作者是否在打瞌睡?请问:国防部、外交部、司法部、公安部、监察部、人事部等行业应该由哪个专业的自然科学技术材料证明?搞搞清楚,行政管理事务与管理对象的专业事务不是一回事。
把行政诉讼的初审“戏称”为二审,倒也无所谓,但千万不可当真。同样的法律,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的执行与司法机关在行政诉讼程序中的适用,其目的性截然不同。在行政程序中,是拿相对人来“下手”,而在行政诉讼中,是拿行政机关来“开刀”。这种关系与法院的初审与终审的关系没有可比性。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承担说服责任与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没有任何关系。”显然不能适用于我国。行政机关作原告,是以相对人的身份,而不是以行政主体的身份。行政机关的多重身份更不能抹煞,并非永远是行使行政权的行政主体。行政权的代表者这一身份“永远不丧失”(只要不被依法剥夺)是事实,但不一定永远显现、永远起作用。例如:我是一名教师,只要不辞职或不被解聘,我就一直拥有教师的身份。可是在农贸市场买菜的时候,就不宜以教师的身份自居了。
行政机关“拒绝出庭应诉属于失职行为”,有道理,但很牵强。关键是如何追究责任。
我必须坦白:该文更像是一本教科书中的一个章节。我是以自己最大的忍耐限度、饱受精神折磨的状态下读完该文的。我十分钦佩自己的意志力,但我更同情该文作者,真不知道他是在什么状态下完成写作的?
我所欣赏的是:思维的快感和表述的愉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