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成本对违法行为的遏制和制约作用的基础是人们都具有“趋利避害”的本性。人们在进行自己的行为判断和选择时,特别是站在合法(守法)与违法的边界线上时,是选择违法还是选择守法,往往起关键性作用的就是违法成本。基于成本核算的考虑,基于对投入产出的基本判断,通常的情况是:违法成本低,人们通常选择违法,而不是守法;相反,违法成本高,人们通常选择不违法,转而选择守法。当违法成本低于违法所得到的利益时,绝大多数人选择违法;当违法成本等于违法所得到的利益时,绝大多数人都有一种侥幸心理,就是希望自己的违法行为不被发现或不被查处;当违法行为可能支付的成本高于违法所能得到的利益时,绝大多数人才可能选择不违法或守法。这就是违法可能性及其成本间的“反比例关系”。有鉴于此,立法者们在为违法行为设定成本(或代价)时,应当充分认识上述“反比例关系”,为违法行为设定远高于违法所得的成本(或代价),才能有效地遏制和制约违法行为的发生。上个世纪80年代发生在北京天安门广场的一个故事,可以作为我们这一立论的佐证。当时,北京天安门广场,有一位年轻人随地吐痰,被正在执勤的“红袖章”的大妈逮个正着,大妈要根据规定罚这位年轻人五角钱。这位年轻人在明白了大妈的意思之后,掏给大妈一元钱,对大妈说了声“大妈,你就不用找了”,转身再吐了一口痰。此事当时经媒体披露,在社会上引起过强烈的反响。讨论基本停留在道德评判、舆论谴责和公德建设的层面。这个案例表面看,是一个道德问题,从经济学角度看,就是一个成本问题。年轻人之所以可以很潇洒地给一元钱再吐一口痰,根本原因就是他依法需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支付的成本太低,以至于他“付得起”而“潇洒得起来”。设想一下,假如法律规定在天安门广场随地吐痰一次的代价是罚款一万元或在天安门广场扫地三个月,那这个年轻人恐怕宁愿把这口痰吞进肚子里,也决不会吐出来,更不会再吐第二口了。从某种意义上说,北京天安门广场上随地吐痰的年轻人给我们上了一堂课,让我们对违法及其成本间这种“反比例关系”有了具体而直观的认知。
如前所述,为了有效地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应当为违法行为设定远高于违法行为所得的成本(或代价),但违法行为的成本高到什么样的程度为合适?是不是越高越好?这是我们在研究违法成本时必须认真分析并予以回答的问题。2003年非典之后,各地纷纷重视公共卫生问题,有关公共卫生方面的立法特别是地方立法也如雨后春笋般地冒出来。由于唾沫被认为是传染非典病毒的重要媒介,各地在进行有关公共卫生方面的立法时,大都出重拳打击随地吐痰的行为,大有要通过一纸法律条文一下子就把随地吐痰这一“国粹”扫进历史垃圾堆的阵势。因此,这个时间段匆匆出台的有关公共卫生的地方立法在对随地吐痰行为的罚款规定方面是“涨”声一片。先是涨到随地吐痰一次罚款50元,跟着上海又哄抬了一下,规定200元,再后来有一个内地城市叫嚷着要对随地吐痰开出上千元的“天价”罚款,很是让人惊讶了一阵子。“运动式”的一阵风过去之后,人们很快就发现如此“兴师动众”去对付区区一个随地吐痰的陋习,实在没有太大的必要;同时,人们还发现,为随地吐痰者设定如此之高的成本和代价的结果是执行起来变得特别困难,随地吐痰者被追究得很少,其效果反而“归零”。这一出关于随地吐痰的违法成本的“活剧”及其所反映出来的情况再一次表明,立法是一门科学,通过立法作任何的制度设计都必须遵循客观规律,为违法行为设定成本(或代价)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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